精装 修成品保护实施细则
1.精装修成品保 护通用措施
1.1 对所有进场施工人员的成品保护培训、教育,在主观 职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建立确实有效的奖罚制度。
1.2 各专业工种分别做好本专业施工的专业性保护措施,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1.3 项目部应严格规范使用现场的水、电,避免漏水漏电
上建立成品保护意识。 指定专人专 完成的成品或半成品应 与有关单位 造成成品破坏。 绝材料现场运输和堆放
对成品造成
1.4 项目部必须建立运输通道、建立材料堆场和仓库,杜
的破坏。
1.5 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现其他专业没有进行成品保护或者
并通知工程管理人员、监理、发包人及相关单位。
1.6 严禁在成品、半成品上乱涂乱画,如有必要应在不影
标记。 1.7 建立垃圾运输通道,有条件的话对垃圾通道进行封闭
1.8 根据现场情况,应搭建临时卫生间,或在阳台、露台 坚决禁止现场随地大小便。
成品保护受到破坏时, 应及时协调, 响成品完成界面的情况 下有组织的 ,禁止乱丢垃圾及高空 抛物。 卫生部位放置小便桶等临时 设施。
2.精装修施工对前道施工成品的保护措施 2.1 土建 成品保护
2.1.1 项目部施工中如须在土建墙体、楼板、结构梁及柱 等 开洞、开凿,应事先 同监理和发
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联系,并取得书面认可后方可 施工。未经许可 在土建结构上或 严禁在土建结构上随意开洞、开槽、擅自切割结构钢筋等。取得书面认可后
其它材质的墙体开洞、开槽应按图纸要求,先划线后再进行施工,施工中应 采用必要的专用 工具。
2.1.2 水泥砂浆找平层完成后, 24 小时内不得在上面走动或踩踏。在已经完成的地面找平层 上推小车
运输时 ,应先 铺脚手板车道 ,防止破坏找平层。严禁在已完成地面上拌合砂浆。 2.1.3
现场设置施工设备时,应用脚手板垫离,防止油污 污染墙地面。如有污染 应及时清理。 在进 行电、气 焊、切割等施工作业时,应采用隔离措施,防止损坏已做好的 墙地面。 2.1.4 在现 场建立临时库房或
堆放材料时,应采用隔离措 施,并特别保护土建完 成的墙、柱、 楼梯踏步 等阳角部位。
2.2 对幕 墙保护 2.2.1 精装修施工如需在幕墙结构上支撑、固定施工,应 书面通知监理和发包人 工程管理人
员及相关单位,得到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2.2.2 保护好幕墙、门窗铝框的保护膜,玻璃部位应采取 挂贴醒目标签等措施进 行保护。 2.2.3 应对外幕墙、门窗等施工或运输出入部位制作木盒
璃低位部位宜采用板材隔离。
2.3 对水、电、暖等 其他配套产品保护
2.3.1 项目部施工时,如遇到水、电、暖等其他专业施工 已经完成部位影响装修 施工时,应 书面通
子等进行二次保护,对 落地窗等玻
知监理、发包人工程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得到书面认可后方可实施
2.3.2 精装修施工与各专业交叉施工时,相互配合,相互 产品,保护,不得推拉、踏踩 己安装好的
特别是已保温完的管道和风管。
2.3.3 必须对所有灯具、面板等产品进行封闭围护,以防 2.3.4 设备安装完毕后,采取防水、防尘等对设备进行密 2.4 消防设备成品保 护
2.4.1 消防水系统所有带压管,在打压试验完成后,如与
得擅自改动消防管,应通知有关专业人员协商解决。消防联动、报警线缆敷
丢失和损坏。 封保护。
其 他专业管道打架,非 消防人员不
设 完成后,都有
定的余量,非消防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剪短、抽走,挪作他用
击,禁止随意挪动喷头 。 警电话插座、
2.4.2 消防喷淋头上好后,禁止用明火烧,禁止用重物敲
消火栓箱 安装完毕后,
2.4.3 消防报警探头、喇叭、手报按扭、声光报警器、报 禁止非本专业人员随意拆、搬弄。
2.4.4 消防中控室自移交消防专业施工队之日起禁止其他 手人员入内,如必须进入 时应有审批 续方可进入。
3.精装修成品分项保护措施 3.1 装饰原材料保护
3.1.1 所有原辅材料经工程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部仓库 管理员负责材料入库, 做 好入库手 续, 并按规定
标记清楚,严禁混合堆放。只有检验合格的材料及成品才进入
库管理员对入库材料须分类存放,并进行清楚标识。材料库及成品均须 好防尘、防霉、防火等工作,所有材料均应进行覆盖,并登记造册。
成品库。项目部 成品 按规范进行管理, 做
3.1.2 所有材料储存时均应制定保护措施,存放时底部使 用 水平木材垫平,每层 之间须以薄 木条隔离,且材料堆放最高不宜超过 10 层;玻璃须竖直存放在专用支架上,每块玻璃之间 有隔离纸。 3.1.3 工厂材料搬运中所需运输均应有防护措施,禁止铁 料。 3.1.4 材料加工平台须按规定铺垫毛毯,并注意不得有杂 所
有材料移动须垂直抬放。
件、硬件等直接接触, 以免损坏材 物,严禁在平台上拖动 、碰撞材料, 的杂屑全部清除,并进 行清洁及在
3.1.5 加工完成的材料或成品、半成品,须将表面及内腔 成
品表面加贴保护膜。 3.2 吊顶 成品保护
3.2.1 吊顶工程须要在水、电、暖通等安装施工完成验收 工造成成品破坏。
3.2.2 做好邻窗、邻幕墙部位的维护阻止板材受雨淋、日 3.2.3 吊顶装饰板安装完毕后,不得随意剔凿,如果需要 大洞。
后,相关单位书面会签 封板避免返 晒。 安装设备,应用电钻打 眼,严禁开 工下道工序,如施工中 有对给水管 操作吊顶。
安装灯具、通风罩时顶 部局部受力
3.2.4 吊顶内的给水管道须要试压完成验收后,注水后施 道
损坏可及时发现,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3.2.5 顶部管道阀门部位,注意预留检查孔,以防上下人 3.2.6 安装灯具和通风罩等须在顶部采用加固措施,避免 造成成品破坏。
3.2.7 不得将吊杆吊在吊顶内的通风、水管等管道上,以 防
损坏暗管
3.2.8 吊顶安装完后,施工面不得使用或搬运超高材料和 人字梯。
3.3 大理石和花岗石 饰面板 3.3.1 观感要求:
3.3.1.1 板材 1 米处不可见的缺陷视为无缺陷;
3.3.1.2 板材与协议板同时平放在地面上,距 1 米处目测时无色 差;
3.3.1.3 板材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翘曲、裂纹、砂眼、凹陷、色斑和污点,不 允许有正面角棱
缺陷;板材的抛光面应具有镜面光泽(磨砂面除外);板材 碱和锈斑;嵌缝应密实、平直,嵌缝材料色泽应一致;
表 面严禁出现泛
3.3.1.4 阴阳角完整、饱满、挺拔。 3.3.2 技术措施:
3.3.2.1 板材不应水平堆放,堆放时应用软木进行衬垫,防止施工交叉污染。不宜堆放在室 外,否则应采用
薄膜覆盖等措施进行保护;
3.3.2.2 石材铺贴完成粘结达到强度后,将表面清理干净后,材上要全数铺设防护薄膜并铺 设木板,防止踩
踏碰坏污染石材饰面;
3.3.2.3 后续施工对石材表面易造成损伤部位或施工通道部位,须对石材表面覆盖保护膜, 阳角部位绑扎软
木制品等附加保护措施;
3.3.3 组织措施:
3.3.3.1 材料铺装前应全数检查有无缺陷,并对完好品作相应标识和记录;
3.3.3.2 大理石饰面板工程一般宜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并通过验收后进行;
3.3.3.3 石材如有嵌缝材料,应在现场事前进行嵌缝材料和石材相容性的试验,保证施工时 相互不污染; 3.3.3.4 有油污的作业场所距石材堆场和完成品,施工距离宜不小于 10 米;
3.3.3.5 地面石材施工期间,粘结强度未到时,要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并由专人值勤指挥不 允许踏入饰面区
域;
3.3.3.6 搬动高凳、架子、爬梯时,不能碰撞石材完成面。如有必要在石材铺贴好的区域施 工,高凳、架
子、爬梯脚下必须安装橡皮垫等保护材料。
3.4 不锈 钢饰面板 3.4.1 观感要求:
3.4.1.1 表面无裂痕、划痕,锈斑,边角无缺损和毛刺; 3.4.1.2 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和花纹一致; 3.4.1.3 嵌缝应密实、平直,嵌缝材料色泽应一致。 3.4.2 技术措施:
3.4.2.1 材料进场后应水平堆放,堆放面应大于板材尺寸,堆放面的表面平整度应不低于密 度板的要求; 3.4.2.2 材料进场时应有专用保护贴膜;
3.4.2.3 材料安装完成后应清洁检查,当表面观感符合要求后,应重新贴膜保护,并应在膜 层外附加厚度不低于 10mm 的泡沫板进行保护。 3.4.3 组织措施:
3.4.3.1 材料进场时、安装完成后均应对材料观感进行全数检查,施工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 和监理公司须按
户、按件做好相应记录;
3.4.3.2 不锈钢饰面板宜在墙面隐蔽及抹灰工程、吊顶工程已完成并验收后进行; 3.4.3.3 发现材料观感不符合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 3.5 装饰 镜子 3.5.1 观感要求:
3.5.1.1 镜面应平整、洁净,表面无裂痕、划痕、气泡、夹渣,边角无缺损并应有磨边处理, 镜面影像不变
形、无晕眩、色泽一致;
3.5.1.2 镜背涂层不得有污染、缺损和划伤。 3.5.2 技术 措施:
3.5.2.1 材料进场时应密封包装,镜面应用软膜保护;
3.5.2.2 材料安装完成后应清洁检查,当表面观感符合要求后,应在表面附加厚度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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