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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双拥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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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双拥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0)

经查明:郑州双拥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2020年3月31日我局分别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本局公告栏发布拟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告知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郑州双拥种植专业合作社等3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现作出吊销上述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吊销的企业名单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门户网站(略)和我局公告栏进行公告送达,请相关企业自行查询,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王书雄 胥书娟 电话(略)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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