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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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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2-12-31 发文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2年度报告”或“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公告?2012?4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1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及本所关于财务报告披露的相关备忘录,编制并披露2012年度财务报告。

上市公司应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全文版2.0”或以上版本的软件(如有更新版本须及时升级)编制2012年度报告摘要及全文。

二、上市公司披露2012年度报告不应晚于2013年4月30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3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2012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不晚于2013年4月30日披露2012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13年4月30日前披露2012年度报告的,应在2013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本次年报的公司,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12年度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预计201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负值、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与上年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但未进行业绩预告,或者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2013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公司及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创业板上市公司无论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所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2013年1月31日前披露2012年度业绩预告。已经在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或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对2012年度业绩进行过预告或披露,且相关财务数据预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不再重复披露。公司预计2012年度经营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2013年1月31日前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或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六、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3年3月和4月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2013年2月28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2012年度业绩快报。

七、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披露201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本次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的,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本次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3年4月份的,应在2013年4月5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八、在本次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买卖公司股份遵守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年度报告内容,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在此期间公司依法对外报送年度统计

报表的,应当将所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必要时应在向外报送前先行披露公司2012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在向本所报送年度报告相关文件的同时,应向本所报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九、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本次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接受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活动。

公司在本次年报披露前如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及时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披露2012年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十、上市公司应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对相关资金占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披露本次年报的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上述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在2012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发生时间、占用金额、发生原因、偿还金额、期末余额、预计偿还方式、清偿时间、责任人以及董事会拟定的解决措施。

十一、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在本次年报“重要事项”中增加披露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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