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详细检查的普查对象应满足一定的数量要求(见附件1)。详细检查的普查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调整。
第五章 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全面检查。听取样区普查机构对基层数据采集情况的介绍,并通过现场资料查阅、座谈交流等方式,全面检查基层数据采集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了解样区内各类普查对象数据采集和录入的总体进度和质量。
第二十条 详细检查。对样区内选定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时,应分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分别实施。
1、内业检查,应在样区水利普查机构现场,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选定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
(1)查阅普查对象清查信息和样表发放记录,并向普查对象管理单位(或责任人)核实,检查普查数据采集表(包括取用水台帐表、普查样表、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辅助表等)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查阅样区普查机构已回收的各类数据采集表,检查台账数据登记、报送的及时性和规范性,检查静态数据(包括普查对象关联关系数据)填报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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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实各类普查指标数据和普查对象关联关系数据的来源和采集方法,检查数据填报的可靠性。
(4)查阅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并与回收的表格数据比对,检查采集数据录入的进度和准确性。
(5)查阅水利普查空间数据外业采集成果一览表,检查对象坐标采集情况;查阅空间数据采集管理系统,检查各类普查对象的标绘进度与质量。
(6)比对基层登记台账管理系统和空间数据采集管理系统的普查对象名录及编码,检查普查对象的图表一致性。
2、外业检查,应实地走访基层填表单位、查勘普查对象现场,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选定的普查对象进行详细检查:
(1)查阅普查对象的相关资料或进行现场查看和实地量测,检查已填报指标数据的准确性。
(2)查阅基层填表单位的取用水台账记录及其数据来源,检查台帐建设的规范性和记账数据的准确性。
(3)检查动态数据采集设备配备状况,查阅填表单位的业务、财务及行政管理等记录,了解动态数据采集的条件和手段。
第六章 抽查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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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成立抽查组。根据编制的抽查方案和选定的样区,成立事中质量抽查组。抽查组应尽量由参与过清查数据质量抽查的或具有质量抽查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做好抽查准备。抽查组应根据样区普查对象名录,选定样区内的详细检查对象;制定抽查工作安排,明确抽查工作日程、路线和人员分工等;做好抽查人员培训,熟悉普查指标的数据采集方法和要求,掌握各类普查对象事中质量抽查现场记录表(附件2)的填写方法。
第二十三条 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通过对样区开展的全面检查和对选定对象的详细检查,填写普查对象事中质量抽查现场记录表。样区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事中质量抽查安排和抽查组的现场检查要求,做好工作汇报、资料准备和普查人员召集等配合工作。
1、抽查组到达被抽查样区后,明确需要现场查阅的资料和相关要求,公布样区内需详细检查的普查对象。
2、座谈交流、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全面检查样区水利普查工作开展情况,了解各类普查对象数据采集的总体进度和质量。
3、分内外业详细检查样区内选定的各类普查对象,填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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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质量抽查记录表和汇总表,对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附件3),形成对样区的事中质量抽查初步意见。。
第二十四条 撰写事中质量抽查报告。根据抽查结果及时分析各类普查对象基层数据采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撰写事中质量抽查报告(附件4)。对抽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普遍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上级水利普查机构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清查登记阶段,开展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质量抽查,应执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办法》;在填表上报阶段,开展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查复核,应执行普查数据审核验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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