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施工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暂设电气工程安全用电》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严禁带电作业。特殊需要时必须有经过特殊训练、有实践经验的人员进行操作和监护,并按照电压级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验电和监护等规定,并掌握触电紧急救护方法。
第三节 锅 炉
第三十六条 锅炉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规、法令及规程。
第三十七条 必须从国家劳动部门批准的具有制造相应等级锅炉的制造厂家订购锅炉。订货时必须按监察规程要求向厂家索取锅炉图纸、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及劳动部门签发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强度计算书、安全阀排量计算书、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第三十八条 锅炉的新装、移装必须由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具有相应等级的专业安装队伍进行,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总体验收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证,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蒸汽锅炉设备严禁亏水、满水运行,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四十条 使用。
第四十一条 锅炉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 第四十二条 锅炉必须按期由被国家劳动部门认可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四十三条 锅炉的修理和改造必须委托有省级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必须逐台制定施工技术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四条 发生锅炉事故,必须按国家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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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必须有合格的水处理设备,无水处理设备的锅炉不准投入
法》的规定分类、报告、分析、处理。
第四节 压力容器
第四十五条 压力容器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令、法规、标准及规程。
第四十六条 外购压力容器必须到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订购,出库前必须将全部出厂技术资料按规定要求报主管部门审签。出库时,原始资料必须全部移交给安装单位;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必须将全部资料交给使用单位,并严格执行签收手续。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条 从事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定期检验等项工作的焊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 (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减压装置、自动连锁装置等)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安全阀必须定期由专职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校验调整后应加封。
第四十九条 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必须按国家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进行报告、分析、处理。
第五节 气 瓶
第五十条
气瓶的采购、充装、使用、储存、运输、检验等项工作必须严
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五十一条 气瓶必须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腐蚀、损伤及其它缺陷的应提前进行检验。严禁过量充装和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五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和消除有害物质的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尘、毒、高温、噪声等有害作业岗位,必须制订防护措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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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治理,逐步达到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有关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患有禁忌症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
第五十四条 除尘、排毒、防暑降温设备必须规定开机运行,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检查、维护、检修。
第五十五条 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应按规定范围进行发放。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止安排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八章 煤气安全防护
第五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适用厂区煤气的生产、回收,输送、贮存。使用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管理、维修,以及为从事煤气设施的操作、检修而进入煤气地区的有关人员。(包括学习培训、参观人员)
二、煤气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设计规范标准,其附属安全装置必须达到安全技术要求。
三、煤气设备(管网),必须按设计进行施工。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煤气设施必须符合劳动保护\三同时\的要求。经生产 (使用)单位检查验收后方可引气投产,投产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五、对改建、扩建的煤气设施,所属单位必须在通知上级有关部门的基础上,召集有关设计人员、技术人员、安全专业人员对改建、扩建方案进行汇审,未经审查的方案不得付诸实施。
六、从事煤气生产、使用、操作、检修和维护的岗位必须有健全、完善的《安全规程》并达到人手一册。
七、各单位煤气岗位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以后每两年复试一次,不合格不准上岗。
八、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从事煤气岗位的作业人员,每一至二年体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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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患有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患或器质性心血管疾患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九、各单位的煤气安全防护工作,必须设专人进行管理。
十、煤气设备(管网)严禁超压运行。水压封闭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冬季排水器必须有保温和伴热蒸汽、补水设施,防止冻裂、漏气。
十一、重点煤气岗位(设施),必须设有安全通道,保持畅通,严禁占用专用道路。 十二、设备(管道)中煤气输送压力降到安全极限压力时,必须停止使用,同时通入蒸汽或氮气,保证设备管网处于安全状态。
十三、输送煤气的管网,必须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煤气放散、切断、吹扫装置。 十四、各单位所管设备,必须进行定期巡检,防止煤气设备(管网)泄漏、腐蚀、冻裂及超负荷运转。要做好记录,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未处理前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十五、未经有关专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接、私用煤气。 十六、煤气设备(管网)附属安全装置,排水的沟、坑、暗井等易发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及部位,都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七、煤气设备(管网),必须伴随铺设蒸汽或氮气管,用于吹扫或保压。使用结束后必须卡盲板或断开。
十八、生产用蒸汽与生活用蒸汽必须分开使用,严禁共用同一汽源。 十九、接触高温的煤气设备(管网),必须设置隔热装置。
二十、凡有煤气设施的单位应按设备部门的划分,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煤气设施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存设备图纸、技术文件、设备管道大中修档案、检验报告、竣工说明等完整资料,记录煤气设施的运行、检查及重大故障情况。
第五十八条 煤气地区安全管理
一、进入煤气地区(岗位)值班、检修、检查不得少于两人,要携带好CO监测仪,相互联系,相互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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