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拍卖委托协议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 业务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办公电话: 公司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共赢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签订以下合作协议,以供共同遵守。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艺术作品拍卖市场的合作伙伴,须双方签订本委托协议,并认真填写《作品拍卖委托清单》。本协议及《作品拍卖委托清单》是甲乙双方业务往来的结算依据。
序作者/年号 代 拍卖标的名称 规格尺寸 (cm) 质地 净得价参考价 (RMB) (RMB) 备注 1
第一条 委托事项及《作品拍卖委托清单》:甲方自愿将作品全权委托乙方办理由湖南汇通拍卖有限公司依法公开举行的艺术品拍卖会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条 作品的权属:甲方应保证对上列作品拥有能够对抗第三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如实说明已知的作品瑕疵。
第三条 净得价:即拍卖标在实际成交后甲方实际所得价。净得价由甲方确定,乙方有权对净得价的确定提出市场指导性参考意见。净得价一经确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 参考价:甲乙双方作为艺术作品拍卖市场的合作伙伴,为了维护双方的市场利益,乙方保证以不低于甲方同类作品的市场参考价落槌。
第五条 委托拍卖作品的交付、保管:甲方将委托拍卖的作品交付给乙方保管。乙方应承担受托拍卖作品自甲方交付时起至拍卖会后实际交割时止的保管责任。
在保管期限内,乙方应保持所受托拍卖作品在其交付时的原样,否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有下列情形,则乙方免除赔偿责任:a、因受气候、张力等自然因素,器物自身特性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作品的损坏、遗失的;b、本合同上已注明的脱落、断裂、缺损等瑕疵; c、其他依法乙方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六条 委托拍卖的作品在没有产生实际成交的情况下,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成交价款的支付:委托拍卖的作品经拍卖成交的,乙方应在收到买受人全部款项之日起 日内,将成交款扣除相应费用后如数以净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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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八条 委托拍卖的作品撤回与撤除:甲方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撤回上拍作品,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补偿乙方由此之前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乙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有权撤除上拍作品的,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上拍作品的权属状况与甲方声明不一致的;
2、上拍作品存在甲方未声明的重大瑕疵的; 3、不能归责于乙方的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第九条 委托拍卖作品的未售出的约定:因未成交或买受人未按约定交割等非因乙方过错致使上拍作品未能售出的,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或解除合同。 第十条 取回责任:上拍作品撤回、撤除或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或双方约定日期起 日内取回上拍作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按 元/件/日的标准收取保管费。
甲方要求采用邮寄的方式取回上拍作品的,应书面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所委托拍卖作品的瑕疵或对作品的权属有缺欠的,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甲方撤回上拍作品时,上拍作品已交付摄影及/或印刷及/或宣传的,应按净得价的 %支付违约金,并支付图录费用;上拍作品未交付摄影及/或排版及/或印刷及/或宣传的,应按净得价的 %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未对甲方委托拍卖的作品进行实际拍卖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委托拍卖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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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乙方在约定的保管期限内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受托拍卖作品的毁损、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净得价予以赔偿。
6.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款的,逾期每日按应付款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由长沙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由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双方可书面另行约定,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本协议经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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