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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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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

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教师[2014]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4.04.01 【实施日期】2014.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教师〔2014〕4号)

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黄冈市、恩施州、咸宁市、潜江市教育局:

根据《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和《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 》(鄂教师〔2013〕22号)精神,结合湖北实际,现就中小学教师资格证定期注册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范围。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和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以 1 / 2

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性质。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定期注册不改变教师资格证书的法定效力和性质。

三、中小学教师首次注册的条件。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省教育厅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考核中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对于2013年9月前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其教师资格可以与任教岗位不一致,但必须符合《教师资格条例 》的相关规定。

(三)聘用为公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或与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签订有劳动合同。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且参加新进教师培训达到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两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2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60学时);任教三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16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80学时);任教四年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0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任教五年及五年以上人员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240学时(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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