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有限合伙制法律环境与风险投资关系研究
[摘 要]在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环境优化中,风险投资发展的法律环境显得格外重要。本文正是通过有限合伙制的建立,分析风险投资法律环境对风险投资和其投资企业的影响,并提出对风险投资法律环境的看法。
[关键词]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法律环境
1 风险投资法律概况
近年来,我国修改了许多法律法规,以促进我国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200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制定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具有多方面的突破: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明确了法人可以参与合伙;合伙企业也可破产等。2007年2月7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也对创投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大量研究表明,风险投资的兴盛与法律环境的完善程度是正相关的。以美国为代表的风险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风险投资的兴盛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规范化、科学化的法律环境保障,如美国早在1958年就陆续修改和出台了《国内所得税法》、《银行持股公司法》,从税收优惠、扩大风险资金来源、完善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等各个方面构建法律环境,以此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1978年《收入法案》将资本增值税率从49.5%降到28%,使其后一年风险资本增长了10倍,1981年进一步降到20%,同年风险资本总额又增长2倍;1979年劳工部修改有关退休金方面的投资规定,允许使用退休金进行风险投资,进一步拓宽了风险资本的来源渠道,使风险投资业更上一个台阶;1980年《鼓励小企业投资法案》颁布,减少了对风险投资企业的限制,增强了风险投资的灵活性。可以说没有科学、完备的法律环境的支持,就没有今天的风险投资的迅速发展。
2 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打破了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同利”的公司制模式,实现资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对外在整体上有限合伙制企业同样具有无限责任性质,但在其内部设置了一种与普通合伙制有根本区别的两类法律责任决然不同的权益主体: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指企业真正的投资者,投入绝大部分资金,但不得参与经营管理,并且只以其投资的金额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指的是那些真正的管理者,只投入极少部分资金,但全权负责经营管理,并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3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的退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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