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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善意取得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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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善意取得制度 【重点法条】:

《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善意取得的要件 ①动产和不动产

注意:动产必须是委托占有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

遗失物、盗窃物--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货币、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

②转让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 ③受让财产时第三人为善意 注意:善意仅指不知情,事后知情不影响;推定为善意,由主张非善意方举证

④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继承、赠与、法人合并的不适用) ⑤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占有改定的不适用) (2)善意取得的后果

①所有权人vs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

②所有权人vs取得人--物权排他性,原始取得--终局性

(取得终局性:即使受让人再将标的物无偿、恶意转让的,该他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

③取得人vs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

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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