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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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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50%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第九条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

(一)横向项目预算按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在编制预算时不得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二)横向项目经费设置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协作经费、设备购置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六项校内预算项目。

1.人员经费包括项目研究支付的专家咨询费、讲座费和劳务费;

2.业务经费包括项目研究支付的资料费、租赁费、数据采集费、印刷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会议费、课题研究中需使用的日常办公用品及耗材、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及相关税费;

3.协作经费指按照合同(协议)支付协作研究单位的经费; 4.设备购置费包括项目研究支付的设备购置费;

5.管理费按合同经费总额分级计提,具体是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5%计算,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部分按3%计算,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部分按1%计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0.5%计算,管理费由财务处按上述确定比例,从到账金额中提取,管理费中 50%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50%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6.绩效支出是根据项目研究工作的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扣除管理费后的10%。

(三)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依据委托方要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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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按照上述六个项目编制预算。国家或学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设置预算项目比例。国家或学校无明确规定的项目,依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设置预算项目比例。

(四)项目执行中的经费预算调整,在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及各类项目的有关要求,严格遵守上级和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的制度。所有支出必须在科研经费到账并办理完相关手续(立项批复、项目任务书、合同书、预算编制、经费使用承诺书等材料齐全)后,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和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相应办法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和支出比例按经费预算规定执行;学校立项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内容和支出比例参照《云南省省级部门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6〕131 号)执行。

第十三条 科研业务费中的图书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专业软件等费用。

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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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按照预算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印刷费/出版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印刷和出版等费用。

第十四条 差旅费

(一)科研业务差旅费指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二)城市间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按职务、职称级别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按附件2执行(学校配套经费除外)。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按附件3执行(学校配套经费除外)。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报销时需提供有效证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四)因科研业务需要邀请校外学者、专家等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赴外地调研,可部分参照我校同类人员执行。

1.应邀来校开会、交流和访问的人员,可按差旅费规定凭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

2.应邀赴外地调研的人员,可参照我校同类人员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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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有关费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会期,规范会议费管理。

(二)会议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场所,不允许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三)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国际会议可开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

(四)会议的开支按照《关于转发<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办发〔2014〕5号)执行。

第十六条 劳务费

(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二)劳务费发放,一般以项目申请书或任务书为依据,对于科研项目立项后承担研究任务且按月或规律性发放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增加人员情况说明,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后作为劳务费发放依据。其他情况须提供有效证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劳务费必须由本人签收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代领。

第十七条 专家咨询费和讲座费

(一)专家咨询费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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