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Diamond v. Charkrabarty案
本案事实:Ananda M. Charkrabarty(以下简称“查氏”)曾受雇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以下简称GE)的研究人员。在20世纪60年代末期,科学家发现某些假单胞菌能够分解多碳化合物,这种性质是由细菌中的质粒决定。查氏在GE除从事公司的研究任务外也一直研究利用假单胞菌的这种性质研究如何分解石油。他发现一种假单胞菌只能分解少数几种碳氢化合物,但石油中的碳氢化合物种类繁多,因此只得使用多种细菌混合培养才能分解,而混合培养的结果是优势菌株大量繁殖而排斥其他菌株的生长。查氏尝试使用质粒重组和结合等方法将不能在一种细菌中存在的不相容质粒结合在一起,然后将多种相容的质粒转移到一种假单胞菌株中,使之成为可以分解多种石油碳氢化合物的“超级细菌”,可以用来消除环境中的石油污染。
发明人查氏于1972年向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提交专利申请,并将权利转让给GE。该发明的主题是“一种来自假单胞细菌菌属的细菌,至少含有两个稳定的产能质粒,每个质粒都能提供一种单独的碳氢化合物分解途径。”围绕该主题共有多个权利要求,分别涉及三类要求保护的主题:“第一是生产该细菌的方法,第二是接种物,即用来承载细菌和水上漂浮物,用途是给细菌在消除水上石油污染时提供附着物,第三就是这种细菌本身。”
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了针对第三类主题即细菌本身的权利要求。驳回理由:第一,微生物是自然的产物;第二,在美国专利法下有生命的物体是不可专利的主题。
本案焦点:本案不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而主要涉及判断查氏通过生物工程途径发明的假单胞菌是否是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根据美国的《专利法》,其国会的立法意图是要美国专利法保护“太阳下人造的任何事务”,但也并非没有限制,例如自然规律、物理现象和抽象概念都不是可专利的主题,因此无论是发现一种矿石还是一种新的野生植物都不可申请专利。
但查氏通过生物工程所制造的微生物是人类聪明才智的成果,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人造的发明,因此是可专利的主体。因此,可专利性的判断不是在有生命和无生命,二是在自然的产品还是人为的发明之间,其根本是这种可被授予专利的主体是包含了人的创造性劳动,而发现则因为其被发现的主体本身不含有上述的这种人的创造性劳动,而是其发现的过程和方法体现了人的创造性,因此不能被保护,只能是发现的过程和方法可以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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