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处分的决定
【篇一:关于庄至诚等九位同学撤消处分的决定】
关于庄至诚等九位同学撤消处分的决定 2009年度第一学期(二)
庄至诚等九位同学在受到处分教育以后,能认真改正缺点和错误,各方面进步明显。经其本人申请,班主任、专业部同意,经研究决定撤消庄至诚等九位同学的处分。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庄至诚(07国际贸易班,原严重警告处分) 张 特(07国际贸易班,原警告处分)
陈鑫鑫(07市场营销班,原严重警告处分) 陈千进(07市场营销班,原警告处分)
吴俊杰(07市场营销班,原严重警告处分) 林圣伟(07市场营销班,原严重警告处分) 林志成(07电子1班,原严重警告处分) 周杨美(07幼师1班,原警告处分) 桑喜乐(07幼师1班,原警告处分) 关于陈文碧等4位同学降低处分的决定 2009年度第一学期(二)
陈文碧等4位同学在受到处分教育以后,能做到认真改正缺点和错误,各方面都有所进步。经其本人申请,班主任、专业部同意,经研究决定降低陈文碧等4位同学的处分。现予以公布。
陈文碧(07市场营销班),原留校察看处分,现降为记过处分。 陈海超(07市场营销班),原严重警告处分,现降为警告处分 叶瑞瑞(07市场营销班),原记过处分,现降为警告处分
翁智翔(07市场营销班),原记过处分,现降为警告处分 瑞安市职业中专学生处 2009年11月20日
【篇二:劳动行政部门能否直接撤销企业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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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能否直接撤销企业的处分决定?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指出:根 据《劳动法》
第85条和《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举报用人单位有违反《条例》行为且符合 《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经调查,用人单位确有违反《条例》行为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但是,劳动行政部门不能直 接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1
【篇三:关于撤销xxx等同学团内处分的决定 (1)】
关于撤销xxx等同学团内处分的决定
经过各年级团总支、各班团支部及班主任确认核实,以下同学自被处分之日起,遵规守纪,尊敬老师,勤奋学习,行为习惯渐趋良好,校团委于2014年5月6日18:30会议研究决定:
一、撤销以下曾经违反入团誓言,思想怠惰,疏忽学业的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团内警告处分;
二、撤销以下曾经诚信意识淡薄,私藏手机,欺骗老师,疏于学习;无视校规校纪,扰乱正常学习秩序和午休晚休纪律,违反入团誓言的xxxxxxxxxxx同学的团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撤销以下曾经道德观念薄弱,疏于思想修养
提高,不尊敬师长,甚至挑衅师长;有抽烟、斗殴、以大欺小、恃强凌弱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不符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重违背其入团誓言的xxxxxxxxxxxxxxxxxxxxx同学的留团察看六个月的处分。
希望广以上同学自该决定宣布之日起,如释重负,更加倍努力学习,为自己、为班级、为学校争光!
共青团xxx中学委员会 2014年5月7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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