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一: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中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
素材二:1997年3月11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19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520多万件,比上年上升约16%。2007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时指出,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810多万件。
根据所提供的素材,请就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500字。
第十二章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人点评
问答题
1、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第十三章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案点评
问答题:
1、简述汉代张释之的司法思想。 2、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第十四章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事点评
问答题
1、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2、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第十五章 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名言点评
材料分析题
1、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
这段话体现的法律价值是什么?
2、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
这段话体现的法律价值是什么?
第十六章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概述
简答题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第十七章 清末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清末修订法律馆于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下列有关该草案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大清民律草案》的结构顺序是: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B.日本法学家参与了《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工作
C.《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的精神
D.《大清民律草案》经正式公布,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即告崩溃 2.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D.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3.关于清末\预备立宪\,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
A.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B.《十九信条》取消了皇权至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
大了国会与内阁总理的权力
C.清末成立的资政院是中国近代第一届国家议会 D.清末各省成立了谘议局作为地方督抚的咨询机关,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决算等
4.关于《大清新刑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刑法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典
B.《大清新刑律》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
C.《大清新刑律》的内容完全属于资本主义刑法性质的内容
D.《大清新刑律》于1911年公布,但没有实施
二、多项选择题
1.清末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中设有一种特殊的审判机构,即“会审公廨”。下列关于这一机构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会审公廨是1864年清廷与欧洲列强协议建立的
B.在会审公廨中,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C.在会审公廨中,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
D.会审公廨设在租界内
2.下列有关清末制定的刑事法典的表述何者为正确? A.清末刑法典修订的成果是《大清律例》和《大清新刑律》 B.《大清新刑律》结构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 C.《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为《大清现行刑律》 D.《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3、\在中国法的发展历史上,追求'民族化'显然是一个主线,形成了'尚古主义'取向的具有保守性格的中华法系。只是到了清末出现一批主张借鉴西方法律制度的学者和政治家如沈家本之后,法的民族化受到部分冲击。西方近代以后两大法系基本形成,两大法系的发达程度之高已被国际公认,其原因不得不归结为法的民族化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基于这段引文,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中华法系还是西方的两大法系都包含各自的法律文化 B.中华法系具有保守性格,追求\民族化\,与其他法系的文化之间没有形成交流与融合
C.西方的两大法系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实现了与国际化的协调一致,但与中华法系相比,却又失去了\民族化\特色 D.沈家本是倾向于法律移植的法学家 三、名词解释
1、《钦定宪法大纲》2、十九信条3、谘议局4、资政院 5、《大清商律草案》6、《大清民律草案》7、领事裁判权
8、会审公廨9、《法院编制法》
四、简答题
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2、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4、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5、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6、试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第十八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1、论《天朝田亩制度》。2、评《资政新篇》。
3、论太平天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局限性。
第十九章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二、简答题
1、试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2、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
第二十章 北洋政府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天坛宪草2、袁记约法3、贿选宪法
二、简答题
简析“袁记约法”的特点。
第二十一章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简答题
简述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施政纲领。
第二十二章 国民党南京政府法律制度
一、多项选择题
南京国民政府于1947年公布和实施《中华民国宪法》。下列哪些是对这部宪法的正确表述?
A.该法规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制度
B.该法的基本精神沿袭《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
C.该法体现了《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立法原则
D.该法确立的政权体制既不是内阁制,也不是总统制
二、名词解释
1、六法全书2、不干涉主义原则3、自由心证原则
二、问答题
1、试析《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
2、试析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3、试述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主要内容。 4、概述南京国民政府刑法的特点。 5、试述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第二十三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名词解释
1、《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2、二五减租3、马锡伍审判方式
二、简答题
1、试析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2、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3、简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的主要内容。 4、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内容及意义。
5、概述民主革命时期土地立法的历史发展。 6、简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内容。 7、试述抗日民主政权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变化。 8、试述民主革命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变化。
第二十四章 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法制名人、名案、名事、名言 简答题
简述沈家本在中国法制史上的贡献
参考答案
第一章 中国奴隶制法概述
一、填空题
1、礼 刑2、血缘关系 家族统治 3、嫡长子继承制
二、判断题
1、错 2、错 3、对
三、问答题:
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
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所谓宗法是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演变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也被改造成以血缘为纽带的,调整家族内部关系与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周朝建立以后,为了在广大统治区内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适应封邦建国的需要,以及确立等级从属的体制,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答:西周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制度。为防止统治集团内部
的内讧,确保贵族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于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也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该制度规定,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必须是妻生的第一个儿子,而不管他是否贤能,如果妻没有儿子,则立最贵的妾的第一个儿子,而不论其年龄如何。由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同时也享有祭祀祖先的权利。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谁是祖先的嫡系后嗣,谁就拥有主祭权,谁也就是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而财产继承则要从属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即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其部分财产,这种制度下面妇女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第二章 中国奴隶社会的立法
一、填空题
1、刑书、刑鼎2、刑书3、为国以法 二、名词解释:
1、铸刑书:春秋末期,公布成文法的运动首先发生于郑国。公元前536年为巩固“作封恤”、“作丘甲”等改革成果,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刑书铸于彝器上,公之于众,作为国家的常法,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次举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强烈反对。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和荀寅领兵在汝滨筑城时,征收了民众一鼓铁,用以筑成铁鼎,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新兴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3、竹刑: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之“竹刑”。邓析是比郑国执政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因其对子产公布的刑书不满,而私自编写了一部法律,并将其刻之于竹简之上,史称“竹刑”。“竹刑”开始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其后经过国家的认可并向全国公布,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三、问答题:
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答: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时代的要求,是新的法观念、法律意识影响的结果,也是时代的必然趋势。
春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礼法”进行社会控制的社会,“礼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临事制刑”,贵族既是立法权的拥有者,也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存在司法专横的情况,“礼法”制度也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律标准。春秋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推动社会的日益变迁和进步,要求一种新的,适应生产力水平发展和时代要求的规范体系替代以前的礼法体系,以确认新的社会秩序。于是,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成为客观和相对公正的规范体系就有了必要。可以说,成文法的公布正适应了这样的时代要求。
成文法的公布最早发生在郑国和晋国。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刑书铸在彝器上,公之于众,成为国家常法,史称“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的“竹刑”为国家常法;这些都是这一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典型代表。
成文法的公布有重要的意义在于: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则
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使客观的以罪统刑的刑法规范开始出现,从此封建制法律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最后,成文法的公布对维护新的社会秩序、推进法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三章 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分论
一、判断题
1、对 2、错 3、错 4、错 二、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周族推翻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提出的政治思想。简言之,即认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2、明德慎罚:“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3、出礼入刑:礼与刑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
其本质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4、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三代的主要刑罚。包括“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5、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
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6、同姓不婚:指西周时期结婚缔结的禁止性要件。该原则的确立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优生方面的考虑,周人已经意识到近亲婚配不利于后代的繁衍,即“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政治上的考虑,即通过婚姻关系的缔结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自己的政治势力并且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所谓“娶于异姓,附远厚别也”。
7、五过之疵: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8、五声听狱讼:指西周时期的案件审训方法。“五声”具体指“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司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目光五方面去了解当时人的心理活动。如果一个人心虚理亏,就会在语言、神态、表情、气息、眼神等方面表现出来,司法官可以据此对其口供的真实性作出判断,以辅助断案。尽管略显简陋、粗糙,但其是长期审判实践的总结,蕴含了生理学、心理学方面的原理,有一定的合理性,相较于神明裁判是重大的进步,为后世所采用。 三、简答题
1、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礼与刑是三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民行为;但两者的作用又各有侧重,即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礼与刑的共同点在于:一、评价标准相同。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也为刑所不容;二、紧密依存,缺一不可。礼是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刑是制裁手段,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惩罚;如果只有礼没有刑,礼就无法获得威慑力,如果只有刑没有礼,刑则要么因没有准确的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成为没有精神指导的杀人机器。
礼与刑的不同点在于:一、作用不同。“礼”是积极的规范,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而“刑”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处治和惩罚,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二、适用对象有侧重。“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尽管庶人也有“礼”,但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刑”的锋芒
主要是针对庶民,奴隶和异族,当然不是说贵族就不受“刑”的制裁,只是说针对“刑”的制裁,贵族有一定的特权。 2、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庶人无礼,贵族无刑”。夏商西周三代的庶人也有需要遵循的礼,而贵族也并非不受刑的制裁。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民不能享有只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贵的,用以区别贵贱等级的“礼”,他们只能遵守那些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礼,如婚礼、丧礼、祭礼等。
“刑不上大夫”不是说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
而不以刑惩,而是指贵族犯罪后,在审判和执行方式上享有不受肉刑处罚的特权,比如可以法外施恩,享受诉讼上的特权和执行方式方面的优待等等。 3、简述西周的婚姻制度。
答:西周的婚姻制度规定比较详细,成熟。
在婚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之间界限严格,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实际上是平民。
在婚姻条件上,西周规定婚姻成立需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不予承认。此外,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来看,主要是“同姓不婚”。此举一是基于优生学角度的考虑,周人已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繁衍,二是基于政治和伦理角度的考虑,即所谓“附远厚别”,通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政治势力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在婚姻程序上,凡正式婚姻的成立,除了符合婚姻缔结的条件外,还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六礼”,也就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即“六礼”:“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南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4、简述西周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关于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比较详细,从中可以看出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告诉。西周时期将案件分为“狱”和“讼”两类,“狱”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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