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xx中心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核算和管理,保证经费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xx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与财务有关的业务事项,主要包括:经费管理,固定资产、货币资金、会计档案等。
第三条 中心财务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财务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办理会计事务,对发生的业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财务科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规定,加强各项资金的管理和财务核算,严格对资金收支业务和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 各项财政预算经费要按照预算项目使用,保证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支出业务发生后,由承办人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业务科(室)负责人同意,报财务科审核,经中心领导审批,最后由出纳员报销。
非正常业务及单项业务支出在2000元以上的应履行请
示报告制度,说明业务发生的原因和内容,并经中心主任、书记联批。
凡外购材料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履行出入库手续,经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库房管理员、财务主管、中心主任、书记联签后方可财务结算。
第七条 因公出差需预借差旅费的,要按照出差目的地、路线、乘坐交通工具等(乘坐飞机应从严控制)估算预借数额,经中心领导同意后,可预借差旅费。但出差结束后15天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拖欠借款。
第八条 差旅费报销时,由出差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财务审核人员按照差旅费补助标准以及出差线路进行审核和计算,报科(室)负责人和中心领导审批。
第九条 按照上级要求或中心制定的培训计划进行的业务培训和党校培训,其培训费用列入中心预算经费;对于个人增加或提升学历的学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对中心职工因疾病、事故或不可预见的灾害,以及直系亲属去世等原因而需救济时,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救济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
直系亲属(仅限本人父母)去世的救济标准为500元。 第十一条 各种专项经费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做出合理安排。支付专项经费时,需提供与所发生的业务相一致的发票、收款单位的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如涉及到政
府采购、大型修缮及工程款等还需提供合同、工程结算、招标文件等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科科长负责对各项预算经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为中心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度办公设备需要与财政资金安排,制订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购置计划,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统一采购和管理,并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实物资产的配备、采购、验收、保管、盘点、维修保养以及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财务科具体负责固定资产核算、经费安排、采购结算,以及协助办公室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各科(室)如需进行物品采购,应首先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中心有关领导批准,列入购置计划,由办公室和有关科(室)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第十七条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和使用部门人员对所购置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进行认真验收,双方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将发票及资产购置的有关手续交财务科入账。财务科对采购计划、程序、品种、价格以及验收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支付货款。
第十八条 各科(室)对使用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特别是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措施。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保管,责任自负,部门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发生转让、外借、盘亏、报废、丢失、损坏等行为时,必须向办公室和分管中心领导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查同意后,报财务科审核并进行账务处理。凡属个人原因使用和保管不当等造成的资产损失,按照责任大小,由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赔偿。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只能用于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零星采购支出以及不能转账支付的其他支出等。凡能够通过转账支付或公务卡支付的款项尽量不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可保持在三天的日常零星支出用量内,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送存现金及提取现金必须两人前往,且要乘坐专门的交通工具,以保证现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原始凭证的正确性、规范性进行复核无误后支付现金,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借用现金时必须填制“现金借款单”,不准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挪用公款,或将公款以个人名义的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第二十三条 严格对银行账户运行进行管理,不得转借
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加强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管理,实行印鉴和支票分开存放。如需领用转账支票,领用人必须填制相关报销单据,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出纳凭审核批准后的有关单据签发支票,同时对签发日期、支票编码、付款内容、支票金额等进行登记,并让持票人签名。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对记录和反映中心经济行为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含文字说明)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保管清册、销毁清册等)。
第二十六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装订成册。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账套,应当保存打印出纸质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在使用完毕后,应由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确因需要查阅、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科科长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由财务人员帮助查阅或复制。严禁涂改、拆封、抽换和毁坏会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保管期满拟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及时清查往来事项,对债权、债务尚未结清或涉及到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第二十九条 对需销毁的会计档案,应编制清册,报中心领导审批。销毁会计档案时,由办公室、财务科共同派员参加监销,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及相关人员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若违反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视情节追究科(室)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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