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南通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人开[2005]47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我们制定了《南通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南通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结合南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以下均称工作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比例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一般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录用。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并报批计划。招聘单位于每年元月编制上报年度拟增人计划,招聘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招聘计划审核手续。事业单位集中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般安排在每年的第一、三季度进行。
(二)发布公告。内容包括:招考单位和岗位名称,招考对象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和地点,所需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方法和日期,招聘程序等。公告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于组织报名活动一周前,在当地人才市场或有关媒体上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招聘单位组织报名,并按公告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考试,专业性强的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可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由招聘单位为主组织考试。
(五)体检。招聘单位组织对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并接受组织人事部门监督。
(六)考核。招聘单位组织对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适应岗位能力和回避等情况,并形成考察材料,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七)公示。对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八)聘用。按招聘人员管理权限和分工办理有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二)具备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三)应聘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少数特殊岗位或专业可以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及相应的上岗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符合拟任岗位要求; (五)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 (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和计划接收安置的人员;(二)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三)工作需要,专业对口,具有普通高等院校颁发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符合经费来源渠道相同或顺向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 (五)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事业单位不按本办法擅自招聘工作人员或在招聘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作出宣布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重新公开招聘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纪律、弄虚作假的,组织人事应当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
第十条 招聘单位与招聘对象在招聘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向市、县(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