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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实施《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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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西政发?2012?9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实施《北京市行政问责办

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西城区实施<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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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实施《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

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行政人员依法履职、廉洁高效,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根据《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物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不含垂直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各行政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下简称“行政人员”),存在《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规定的行政问责情形的,按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条 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区行政问责工作。

区监察局是本区行政问责工作的主管机关,区人力社保局、区审计局、区政府法制办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问责有关工作。

第四条 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实施行政问责应当符合干部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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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工作机制,成立西城区行政问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问责领导小组”),负责本区行政问责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区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问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区监察局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全区各行政机关的行政问责工作; (二)研究行政问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向区问责领导小组提出相应建议;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调查应当由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统计分析全区行政问责处理情况; (五)定期向市监察局报告本区行政问责工作;

(六)市监察局、区政府、区问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第八条 区人力社保局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调查应当由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

(二)对受到行政问责的人员在调配、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提出建议;

(三)办理受到行政问责人员的人事处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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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全区行政人员进行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知识的培训; (五)区问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第九条 区审计局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行政问责线索向相关单位和监察机关移送;

(二)参与调查涉及审计问题的行政问责案件;

(三)对涉及审计问题受到行政问责的人员提出财务审计方面的建议;

(四)区问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办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本区行政问责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

(二)参与调查应当由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问责案件;

(三)对全区行政人员进行有关依法行政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四)区问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行政问责工作。 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在行政问责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机关行政问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机关行政问责工作机制;

(三)明确本机关监察、人事、法制等机构在行政问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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