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钒钛磁铁矿采选行业概况研究
(一)主管部门 1、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是本行业的规划管 理和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发展规划的研究,产业政策的制定,投资项目的 核准和备案。
2、自然资源部
自然资源部是我国地质矿产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的矿产资 源勘查和开采,并依法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申请和转让进行管理和登记。
3、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是本行业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 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对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4、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是本行业的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开采环境监察、环境质量和 污染源监测、相关排放物标准制定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核查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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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业自律组织
公司所在行业协会包括中国矿业联合会及地方各级矿业协会,属于行业协 调和自律组织。中国矿业联合会为全国性行业社会团体,成立于1990 年,宗旨 是为“四矿”(矿业、矿山、矿城、矿工)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为社会发展 服务,公司为中国矿业联合会理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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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法规
1、与矿业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 年3 月19 日发布,1986 年10 月1 日起施行,于1996年8月29日和2009 年8 月27 日进行了两次修正,国务院 1994 年3 月26 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 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 制度;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 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 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
(2)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有效期及有效期延续的规定
国务院于 1998 年2 月12 日颁布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分别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效期及 有效期如何延续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 年; 需要延长勘查工作实践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的30 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 年,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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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 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 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 效期最长为20 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10 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 日前,到登 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将自行 废止。
(3)关于探矿权及采矿权取得及转让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1998 年2 月12 日发布实施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并 于2014 年7 月29 日进行了修订,该办法规定了采矿权可以转让的情形、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有权审批的机关。
国土资源部于2000 年11 月1 日发布实施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 定》,根据该规定,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 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 标、拍卖等方式进行。矿业权人可以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 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国土资源部于2003 年6 月11 日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 法(试行)》。该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 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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