织实施,该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步骤做了明确 规定。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2006 年12 月25 日印发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 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 偿取得制度;国家出让新设探矿权、采矿权,除按规定允许以申请在先方式或以 协议方式出让的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据2015 年8 月24 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 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土资规[2015]3 号)规定:“(一)勘查、开采项 目出资人已经确定,并经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集体会审、属于下列五种情形之一 的,准许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 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省级人民政府 批准的储量规模为大中型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3、为列入国家专项的老矿山(危 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4、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 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5、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 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的。”
国土资源部于2017 年12 月31 日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该规则适用于 除铀矿和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外的所有矿业权的交易。该规则详 细规定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开展矿业权交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并明确 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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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 年11 月7 日发布,1993 年5 月1 日起施行,2009 年8 月27 日进行了修正。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于1996 年10 月30 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矿山企 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 职工劳动条件,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6 月29 日发布,2002 年11 月1 日起施行,于2009 年8 月27 日和2014 年8 月31 日进行两次修正。《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涵盖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生产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于 2004 年1 月13 日发布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于2013 年7 月18 日和2014 年7 月29 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4 年5 月17 日发布实施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并于2009 年6 月8 日和2015 年5 月26 日进行了两次修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非煤矿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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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企业及其尾矿库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3、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发布并施行,并于2014 年4 月24 日进行修订,2015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产使用;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 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 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国家依 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 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 物。
4、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的各类税、费、备用金规定 (1)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 缴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 除缴纳探矿权或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 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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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保护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 年12 月25 日通过、并于2018 年 1 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 护税。
(3)资源税
根据国务院 2011 年9 月30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 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条例所附《资源 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 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 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四川省 人民政府关于非金属矿原矿等产品适用资源税税额的通知》(川府发[1996]30 号),铁矿石以移送使用数量,每吨征收资源税7.00 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2 年2 月2 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锡矿石等 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的通知》,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率的60%征收调整为 减按规定税率的80%征收,2012 年2 月1 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 年4 月27 日发布《关于调整铁矿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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