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各局院、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相关法规。结合总局《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规定》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抵押金)是总局根据各局院、控股公司队伍规模要求其第一责任人预先交纳,用于总局对其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进行处罚的抵押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抵押金的交纳
第四条 年初总局与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本年度安全生产确保目标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五条 抵押金的交纳标准
1. 2000人(从业)以上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交纳10000元; 2. 2000人(从业)以下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交纳5000元。 第六条 抵押金的交纳
1. 抵押金在每年总局局长和各局院、控股公司第一责任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后的一个月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全额交总局资产财务管理部,并到总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 抵押金由交纳单位的第一责任人按规定交纳,不得借用公款和以任何形式报销,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二级单位或职工摊派抵押金;
3. 交纳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不按规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由总局安委会办公室责令交纳;拒不交纳和逾期交纳的,不享受总局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年底经营业绩和目标管理考核兑现奖不予支付,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未完成按总局《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规定》加倍处罚。
第三章 考核及奖惩
第七条 抵押金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考核依据总局《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规定》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规定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奖惩。
第八条 抵押金的奖惩
1. 确保目标完成,年度管理目标考核合格且考核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单位,抵押金全额返还本人;
2. 确保目标完成,年度管理目标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单位,以90分为基点, 90分以下每减少一分,扣减抵押金的10%;直至扣完为止;
3. 确保目标未完成,或管理目标考核不合格,扣罚全额抵押金。
第四章 抵押金的管理
第九条 抵押金由总局资产财务部统一专户储存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第一责任人必须按照第五、六条的规定足额及时向总局资产财务部交纳抵押金。
第十条 总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提出各局院、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风险抵押金的扣罚意见,交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以后,予以返还兑现。
第十一条 单位第一责任人更换时,总局对其任职期间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考核,并按第六条规定进行奖惩兑现;单位新任职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与总局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按照第五、六条的规定交纳抵押金。
第十二条 抵押金所扣罚费用可以用于下列项目支出:
1. 在事故抢险救灾中,对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给予的奖励;
2. 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人员的奖励; 3. 事故调查、技术鉴定以及保障事故调查所必须的安全投入等费用; 4. 其它安全生产投入项目。 第十三条 总局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风险抵押金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正确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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