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质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办法
(暂 行)
前 言
为保证河南省水质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水站)建设质量,确保水站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1 适用范围、内容和依据
1.1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包括站房建设、采水与配水系统、自动监测仪器、数据采集传输与控制系统和视频监视系统以及运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1.2 验收依据《河南省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技术要求》、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2 验收的组织
省控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市控县界水质自动监控系统的验收由省辖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 3 验收的步骤
3.1 验收分预验收及最终验收 3.2 预验收
预验收包括站房竣工验收和系统预验收两项。
对站房及供电、供水等附属设施的竣工验收,由省环保厅组
织实施,防雷由承建方提供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测试报告。组成由省环保厅、省辖市环保局、项目承建及施工方、项目监理方及有关专家参加的验收小组。竣工验收标准为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经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组分别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组织复查。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对系统预验收主要是对交付水站货物的检验与验收、安装及调试工程质量验收、仪器基本功能核查、系统基本功能核查等。 3.3 最终验收
在系统通过预验收,正常运行90天内,着重考核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及仪器数据的精密度和准确度。在此期间须对系统及所有仪器的基本性能进行测试、对比试验、标准溶液核查、有效数据累计捕捉率统计等,并做出完整、真实的验收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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