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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祥波民法预测题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1/21 12:12:4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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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韩信(韩祥波)民法预测100题及解析1.下列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说法正确的是A.甲购买了一辆从事长途运输的货车,挂靠在某市乙运输公司下从事长途运输,甲在一次长途运货过程中,由于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撞上一个小型车辆,造成两人死亡,对此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B.甲在驾校学车期间,在练习场练习倒车时,不慎撞到一名学员,导致重伤,对此,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C.甲套用了乙的车牌,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乙是否知情同意,均由甲承担责任D.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E.乙盗窃了甲的汽车一部,在驾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没有为此车投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则甲应当在保险范围内与乙承担连带责任F.如果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答案:BEF解析:《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犯人身权纠纷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A项中甲的货车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从事运输业务,据此,应当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A错误。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项中,驾校学员侵权,据此,应当由驾校承担责任,故B正确。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C项中,没有区分被套牌人是否同意的后果,知情同意他人的套牌的,套牌与被套牌的机动车应负连带责任,故C错误。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据此,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承包第三人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故D错误。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E项正确。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此请求权具有人身性质,只能是受到交通事故损害的人来主张,所以不得转让或设定担保,如果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认定无效,故F正确。2、甲将自己的一辆宝马车转让给乙,达成买卖协议后,将车交付给乙,但由于甲事务繁忙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一天乙驾车不慎冲入人行道,造成丙丁戊三人死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此时车的所有权人依然是甲,但风险已经转移给乙1B、对于丙丁戊三人的死亡应当有甲乙承担连带责任C、如果该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则甲乙要对丙丁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D、法院对于丙丁戊的死亡可以判定相同数额的赔偿金E、如果甲是将该车借给乙使用,且甲没有的过错的情形下,则甲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责任答案:CDE。机动车作为特殊的动产,在转让过程中,交付转移所有权,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不登记不影响所有权的转移,交付之后风险与所有权同时发生转移,故A错误。在交付之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受让人乙承担责任,出让人没有责任,故B错误。如果转让的车辆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转让的是拼装车辆,则转让人和受让人要对于损害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C正确。对于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法院可以判定相同数额的赔偿金,不是应当是可以,一定注意,D正确。如果在出借或者出租的情况下,如果所有人没有过错,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责任,均应由实际控制人承担,如果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E正确。3、甲女陶醉于自己的美好身材,一次与好友乙女去某服装店买衣服,在试衣间让乙女手机排了几张裸体照片,并发送到了甲的手机上。当天,晚上甲的手机丢失,被丙拾得。甲当即通过交通广播进行悬赏,称捡到手机并送还者,愿意支付酬金1000元。丙听到了悬赏广告,打算主动将手机送还给甲,并约定在一处咖啡馆门口交还手机,并兑付悬赏的酬金。在去往咖啡馆的路上,丙打开手机,发现了里面有裸体照片,于是将照片转发至自己的邮箱。在向甲归还手机后,甲只支付了500元酬金,并说丙本就应该归还手机。丙因此很生气,将甲裸体的照片上传到了A网站,甲知晓后,通知A网站,并提供了足以准确定位侵权信息的链接,网站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与甲联系称,若要删除照片需要支付5000元的费用,甲无奈与网站达成了协议。经查,甲的住所地在S市的新华区,丙的住所地在S市的黄埔区。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A.丙拾得手机,有归还的义务,但是,甲应当按照承诺支付酬金1000元,若不支付酬金,丙可以留置手机B.丙上传甲照片的行为构成对于甲隐私权的侵犯C.甲与网站达成的甲支付5000元删除照片的协议无效D.网站A构成甲隐私权的侵犯,应当就接到通知以后扩大损失与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E.对于甲丙之间的侵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黄浦区法院管辖答案:BCD。解析:遗失物有归还的义务,但是如果遗失人发布了悬赏广告的,就应当按照承诺来支付酬金,但是,当遗失人不支付酬金时,拾得人不得留置,因为拾得人占有遗失物没有正当理由,不是合法占有,不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丙利用网络公开甲的裸体照片的行为,属于侵犯甲隐私权的行为,故B正确。《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被侵权人与构成侵权的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达成一方支付报酬,另一方提供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服务的协议,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无效。”据此,C项正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网站接到通知后,没有及时删除,因此,应当就扩大的部分与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故D正确。《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二条2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据此,被侵权人住所地、侵权人住所地、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均均有权管辖,故E错误。4.王某(男)与李某结婚,生育一子一女。王某的母亲姓曾,李某的母亲姓夏。王某与李某共同喜欢当红艺人木子空。由于自己条件不好,将女儿送养给一位姓金的华侨收养,办理了收养手续。关于王某与李某子女姓氏的选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选择姓王或者李B.可以选择姓曾或者夏C.女儿被送养后,可选择姓金D.可以选择王某李某自己以为有前途的复姓木子答案:ABC。解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民姓名权的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本题中,A项是选择父姓或者母姓,均可,正确。B项是选祖母或者外祖母的姓氏,属于父母之外的其他长辈的直系血亲,故正确。孩子被送养后,形成收养关系,可以选择养父母的姓氏,属于选取由其他人扶养的情形,故C正确。D项错误,因为,不属于正当理由,命名自由,但是姓氏的选取不能自己新造或者任意选取其他的姓氏。5、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答应张某在自己评上教授后请张某喝酒,后来失约,王某没有违约责任,但如果王某请了张某喝酒,张某因饮酒过量造成伤害,则王某应承担侵权责任。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是,作为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并不意味着会具有行为能力。C.甲驾车不慎,将路人乙撞伤,乙的人身权受到了侵害,但请求甲损害赔偿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为财产关系。同时,乙受到侵害的权利性质为绝对权,请求赔偿的权利性质为相对权。D.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可要求甲依约赔偿答案:ACD。解析:此题考察的是意思表示与好意施惠的关系。当一个人通过表达自己的主观想法和他人建立起一定的关系时,如果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则不成立民法上的合同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没有尽到正常人的注意,造成他人既有利益的伤害,可构成侵权关系,A项中答应请人喝酒是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因此,如果不请没有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王某在请张某喝酒时,张某饮酒过量,造成损害,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没有极力劝酒的情节,张某自己也有过错,可以减轻王某的责任,故A正确。B项的表达不准确,因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同时,自然人由于存在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问题,所以,具有权利能力并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而法人,年龄和精神状态的问题均不存在,因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一的,故错误;损害赔偿关系的产生,有的是因为侵害人身权而产生,有的是因为侵害财产权而产生,但是,只要是损害赔偿关系,都是通过行使债权请求权,请求对方支付相应的金钱,因此,和一定社会的伦常道德无关,均属于财产关系,此项中,受到侵害的人身权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3定,是典型的绝对权,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后,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则只能向加害人甲主张,因此,属于相对权,故C项正确。D项的约定尽管是属于对于人身自由限制性的约定,但是,此约定非但不违背公序良俗,反是促使公序良俗实现的约定,当属有效,故D正确。6、甲年龄为13岁,精神病人,精神完全不正常,关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与行为效力的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如果父母之外的人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的,必须首先经过基层组织指定,不经指定直接起诉,法院不予受理。B、基层组织指定,如果不服可在30日内提起确认之诉,过期视为变更监护,应提起变更之诉。C、法院可以维持或撤销原指定,撤销时可适用特别程序另行指定,对于甲监护人的确定适用精神病人的规定。D、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之诉和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变更监护之诉适用特别程序,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适用普通程序,两者同时提起应分别审理。E、如果甲将一部手机卖与其邻居乙,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效力待定,需要甲的法定代理人追认。答案:ABD。解析:当父母之外的人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经过基层组织指定,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不经指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A正确。经基层组织指定后,如果不服,在30日之内提起诉讼,是确认之诉,过了30日应提起变更之诉,两者的区别在于,确认之诉意味着监护人尚未确定,此时如果发生了被监护人对外侵权,应当由顺序在前的人承担责任,过了30日监护人就应当是被指定的人,此时对于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就应当是被指定的人,B正确。法院接到诉讼后,可以撤销或维持原来的指定,撤销的可适用特别程序另行指定监护人,对于甲监护人的确定,由于甲是未成年人,应当适用未成年任的标准,故C错误。根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之诉和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变更监护之诉适用特别程序,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适用普通程序,两者同时提起应分别审理,D项正确。甲卖手机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方能产生法律效力,而此时,甲的精神完全不正常,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除了纯获利益之行为外,均应为无效,E错误。另外,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的,也直接无效,不过此时,是因为内容涉嫌违法,直接否定其效力。7、丙授权15岁的甲去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手机,乙将二手翻新的手机以新手机的价格买给了甲,同时,乙称购买此手机者,可赠送价值200元的皮包一个。甲将手机和皮包买回后,一并交给了丙。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构成欺诈,丙可以撤销合同B.丙要行使撤销权,需要乙单方通知的形式做出C.本题中,皮包是赠与的,不能视为买卖的组成部分,丙撤销手机买卖合同的,不影响皮包赠与合同的效力D.丙不能授权甲作为代理人,因为甲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答案A解析:将二手翻新的手机卖给甲,乙明显构成欺诈,同时,甲是丙的代理人,因此,甲以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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