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5: 宋浩波构建的犯罪学学科体系
图6:卜安淳构建的犯罪学学科体系
图7:白建军构建的犯罪学学科体系
三、 21世纪: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犯罪学学科的发展 2002年8月,储槐植教授最早在学界提出要重视犯罪发展研究。在他看来,可以从不同角度来讨论犯罪发展,比如关于犯罪侵害对象的发展,从过去犯罪行
为侵害的主要是个人权益,发展到现在更加重了对公共安全的侵害,甚至发展到侵害整个世界的安宁,9?11事件被公认为是一种国际公害。又比如从犯罪形式的发展来看,由过去的单独犯罪,发展到松散的团伙犯罪,再发展到有组织集团犯罪,如黑社会、恐怖组织等。再比如,在犯罪主体的年龄结构方面,由过去的成年人占绝对比重,发展到现在的青少年犯罪也占相当的比例。在青少年犯罪类型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以往年代的游戏型发展到暴力型”。 [21]周长康研究员在储槐植教授学术思路的启发下,进而提出要重视发展犯罪学研究。[22]他认为,发展犯罪学作为犯罪学的分支学科,以犯罪发展为主体,研究犯罪现象的发展,犯罪原因的发展和犯罪对策的发展。犯罪学通过研究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特点,控制犯罪发展,减少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增加社会的和谐。[23]
2006年10月1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犯罪学理论研究得以展开的历史背景和宏大语境。犯罪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犯罪学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发展走向、和谐社会中的刑事政策以及预防犯罪策略,是近年来我国犯罪学理论研究的主旋律,几乎所有的犯罪学研究和讨论都在这一主旋律下展开。这一历史背景和宏大语境,为我国犯罪学提供了进一步发展和成熟的历史性机遇,我国犯罪学家们开始产生前所未有的历史使命感,犯罪学在社会建设中的价值和功用被进一步发现和强调。莫洪宪、王燕飞提出,在我国构筑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犯罪学在研究重心上应注重逐渐从“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转变,在研究领域上应拓展对犯罪评价机制的研究,在研究的方法论上应坚持从社会动力学的图式中进行宏观研究,以促进我国犯罪学的发展,更好地为现实服务。[24]冯树梁认为,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犯罪学面临着新的任务和要求,犯罪学应当站在构建和谐、减少不和谐这一战略制高点上展开和发展,不断拓展自己的研究空间和领域。例如,人与自然的和谐就应当被纳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此前那种着重于人与人关系方面的犯罪研究,只是犯罪学研究的一部分或者一半,它的另一部分或者另一半就是关于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犯罪的研究,这种研究可以名之为“生态环境犯罪学”。[25]肖剑鸣等学者也主张对犯罪现象进行社会生态学研究。他认为,犯罪的社会生态学研究旨在发现犯罪现象与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之间的依存关系,着重从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角度来展开研究,以确认“犯罪是行为主体在社会生态循环运行中破坏社会生态运行规则和规律的行为”。[26] 2006年6月在四川绵阳市召开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五届学术研讨会暨中日犯罪防治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以“犯罪防治与和谐社会构建”为主题,具体研讨了以下七个议题:犯罪学与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司法制度、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城乡治安警务、罪犯矫正制度与和谐社会建设、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建设、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与和谐社会建设、打击跨国犯罪与和谐社会建设。上述研讨主题和具体议题,核心是和谐社会中的刑事政策选择问题。目前,理论界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刑事政策的适当选择。[27]
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中国犯罪学研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不仅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在大学里逐步得以确立,学术研究机构已初具规模,学科知识体系已初步形成,而且以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大学院校为依托的犯罪学学科共同体也逐步形成。在学科共同体的努力下,犯罪学的研究规范、习惯、价值观念和信念也逐步形成,中国犯罪学开始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28]。莫洪宪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硕果累累,如“刑事一体化”的构建,已成为全部刑
事学科改革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实证研究所开辟的刑事学科研究的新路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的研究成果孕育并生成了诸多新的分支学科等等。[29]我国犯罪学会会长王牧认为,三十年来,我国犯罪学在学科建设、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理论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问题上,我国学者所达到的水平,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对某些问题取得的共识,更是国外学者至今无法达到的。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大陆犯罪学学科规训才刚刚起步,正处于一个知识整理的过程之中,或者说,正处于由幼稚走向成熟的发展过程之中[30]。
当前,我国犯罪学研究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实证研究仍然是我国犯罪学中的软肋。例如:“对犯罪现象的科学描述研究偏少,定性定量研究精确度不高” [31];犯罪调查统计数据不实,分析方法不够严密,欠缺科学性;被害调查方法和自我报告制度尚未引入,造成研究“盲区”等等[32]。制约犯罪学进入实证分析的瓶颈在于:其一,目前学界普遍采纳的犯罪数据是二手以上的资料,笔者对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研究》、《犯罪研究》《中国监狱学刊》上发表的文章做过统计,发现载有较为详实数据的研究成果几乎都出自各省市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之手,这表明实务部门工作人员政策专家因其信息优势更易于进入实证层面。犯罪学研究者整体描述当今犯罪现象,取决于公共管理系统的信息开放。目前,刑事司法部门笼统公布有关数据,还不足以满足犯罪研究的系统需要,由于缺乏后者的论证,决策者的视线同样会被遮掩。其二,犯罪统计中的某种人为暗数降低了数据价值。20世纪90年代后,各地公安机关在加强刑事立案统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而“真实的刑事立案统计并未取得实质性、全局性的理想效果”,原因在于低发案率与高破案率,同时被纳入公安目标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检查验收的范围,并成为县市党政领导任期责任考评指标体系[33]。近年来,立案统计数据与社会综合治理评价指标分离开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立案统计质量,但确认立案数据的准确度还为时尚早。其三,深入犯罪调查,尚须宽松开放的社会条件。有学者曾将我国实证研究缺乏的主要原因归结为,“有关部门不配合;研究经费难于筹措;研究主体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等等[34]。特别让人担忧的是,缺乏信息资源和研究环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学风的浮躁。一些讨论具体犯罪的文章甚至著述通过零星数据加想象拼合现象和罪因,这种把所有能想到的原因列入罪因体系的做法,给予询问者的是每每自圆其说的答案,它虽然卸下了研究者的责任却让整个犯罪理论滑向现代“占卜术”。[35]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犯罪学研究没有为我国刑事政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出较多有价值的建议,犯罪学的学科价值也随之受到了质疑。当前,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实际上处于一种“真空”的境地,即犯罪学研究与关于犯罪政策的实践处于分离状态。犯罪学研究得不到决策部门的重视,研究成果也很难在现实社会转化为社会效益。这既是犯罪学研究欠发达、研究成果质量不高及其对现实决策指导意义不大的结果,也与整个社会,尤其是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决策理念密切相关。虽然国家一直把“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指导思想,但长期以来以刑罚为工具的“打击主义”思想一直是我国治理犯罪的根深蒂固的理念。这种现实的选择必然导致刑法学在现实社会的话语权。有学者呼吁终结刑法学的话语霸权,我们认为,“存在即合理”,犯罪学研究者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做些踏实的犯罪学研究,从现实的需要出发,加强应用研究,通过实现犯罪学的社会价值来证明犯罪学学科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通过完善犯罪学理论体系来证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和成熟。随着和谐社会的建设,为犯罪学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历史机遇。作为我国犯罪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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