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经营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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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港或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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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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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标解释
一、文化程度(Q04)
(一)中专、技校或职高:包括中专、中等技术学校(中技,即工、农、林、财、艺、体、医师范及其他)、技工学校(但不包括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和职业高中;
(二)大专:包括大学专科、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 (三)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Q05)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主要是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等。
三、全日制雇员、非全日制雇员和劳务派遣工(Q09)
(一)非全日制雇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全日制雇员:与“非全日制雇员”相对,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存在三方关系:(1)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2)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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