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县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
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征收衡宇范围:
东至—天合佳苑;西至—宝成铁路;南至—朝圣社区办公楼;北至—罗江工具厂围墙。
第二条 征收补偿依据: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四川省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衡宇征收人(以下简称征收人)——罗江县人民政府负责衡宇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委托由罗江县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与补偿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具体组织实施衡宇征收与补偿。衡宇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衡宇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收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60日。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所有衡宇(含企业衡宇)征收补偿一概实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衡宇面积、计划(设计)用途及利用性质
的确信:被征收衡宇面积、用途及利用性质的认定原那么上以《国有土地利用权证》、《衡宇所有权证》及相关权属档案记载为准。可是记录发证明显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记录发证部门应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及时更正记录、撤销记录或注销记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七条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国有土地利用权证》、《衡宇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但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未超过时限的,以具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准,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一概不予补偿。
第八条 在征收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衡宇和改变衡宇用途等不妥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背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征收区域所有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等涉及增加补偿费用的有关交易过户等手续。
第九条 衡宇征下班作组人员入户调查、勘测、丈量和记录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衡宇所有权证、土地利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类证件资料。超期不配合或不提供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评估
第十条 评估机构确信:县征收办向被征收人发布拥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衡宇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协商
选定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住建局;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收办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镇政府代表和社区代表、公证机关参与,以公布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结果由公证人员公证。
第十一条 评估时点确信:被征收衡宇的评估时点为该项目衡宇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二条 衡宇价值评估。房地产价钱评估机构选定后,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衡宇征收评估方法》及有关评估规那么独立作出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能够在10日内书面申请原评估机构复核评估结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鉴定。
第三章 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是指在衡宇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对被征收衡宇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第十四条 被征收衡宇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信;协商不成的,能够委托已经选定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信。
第十五条 由于衡宇征收,被征收人需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其标准如下:
(一)搬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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