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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8 13:15:2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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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偿基金未及时拨付兑现的;

(三)市(州)、县(市、区)未安排补偿资金的; (四)征用占用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应加强补偿基金的管理,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补偿基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农〔2009〕199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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