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待岗管理规定三篇
篇一:职工待岗管理规定
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实行员工公司内待岗制度,有关规定如下: 一、待岗范围、对象:
1、公司内部由于战略发展需要,对于因机构改革、人员编制、业务改革、生产任务变化等客观因素,通过优化组合,竞争上岗等方式未能上岗的人员。 2、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被淘汰的人员。
3、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但又未能达到开除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4、科室、部门定编定员后富余人员。 5、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6、因主观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7、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8、经常违反劳动纪律的。 9、其他违章违纪的。 二、待岗管理:
1、待岗人员由其所在科室、部门考核,经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
2、待岗人员由行政管理部开具调动通知书,所在科室、部门负责送达。待岗人员拒接调动通知书,视作书面通知到本人,如逾期不到行政管理部报到的作旷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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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的有关工作或学习培训,无故不参加作旷工处理。待岗人员应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待岗人员由行政管理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三、待岗待遇:
待岗人员不享受效益工资和各类奖金(包括在转岗培训学习期和试用期内),在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四、重新安置:
公司相关部门可根据劳动力余缺情况,有针对性地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上岗机会。 五、相关工作:
1、应由待岗人员本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会员费等,由公司代扣代缴。
2、聘用制(或合同制)员工待岗期间,如其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的,即行终止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 3、待岗人员上岗后试用期为2个月。 4、待岗人员可提出辞职或申请调出单位。
5、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违反其它规章制度的,另行处理。 六、说明事项:
本规定中未确定事项和执行中遇到有特殊情况,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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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职工待岗管理规定
员工待岗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加强和规范公司用工制度,优化员工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在岗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动合同期内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待岗:
(一)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二)因机构调整、转制、竞聘上岗等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三)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的。
(四)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又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离开原工作岗位后,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报到的。 (五)无法达到胜任力要求,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六)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四条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能作为待岗人员: (一)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第二章 待岗审批程序和期限 第五条 待岗审批程序:
(一)由员工所在单位或部门填写《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讨论并征求工会意见后,确定待岗人员,履行审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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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 第六条 待岗期限:
(一)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待岗期限最长为2年。待岗期限届满,且安排2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二)女职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医疗期满。 第三章 待岗期间待遇标准 第七条 待岗人员的待遇标准:
(一)对于待岗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岗位基本工资和补贴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二个月起按照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 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下一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为其待岗生活费。 (三)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四)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职称评定、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五)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八条 待岗人员不享受公司为职工建立的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 第九条 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第十条 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一)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二)安排二次上岗仍不能胜任的。 (三)待岗人员在待聘期间不服从管理的。 (四)待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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