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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原因和防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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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ckBox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原因和防1范对策

【摘要】随着知识越来越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各国对知识产权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同时针对知识产权的犯罪也呈现高发态势,分析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状,总结特点,寻求有效的防范途径对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

【关键词】知识产权 犯罪 防范

2011年11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在出席第八届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会议讲话时指出,知识产权已日益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发展的战略资源和国际竞争的核心要素,是激励创新创造、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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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讲话

阐明了知识产权在各国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妥善予以保护。但是,现实情况却并不乐观,每当我们拿起报纸、打开电视或点击互联网,总能看到有关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消息充斥其间。面对当前形势,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现状的分析,寻找犯罪高发的原因,并寻求有效的相关防治措施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介绍,2004年以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2003年到2007年的五年间,共审结此类案件2962件,同比上升1.33倍,在最高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是同比上升最快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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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数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势头,全国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0626件,比上年增长25.49%,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案件3660件,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7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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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情况的现实描述,结合司法实践,我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犯罪存在如下特点: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增速迅猛

从2003年到2007年全国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来看,五年间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962起,而2009年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案件3660起,比上述五年的总和还要多。这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犯罪形式,且呈现出急剧增长之势。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重点突出

据统计,2001年至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侵犯商标权案占总数的80%,侵权重点十分突出。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假冒注册商标成本低,阻力小,获利大,尤其是假冒世界名牌,驰名商标等尤为严重。 (三)犯罪手段的产业化趋势日渐凸显

从近年来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看,此类犯罪已从传统的?产、供、销?分离逐步向?产、供、销?一条龙发展,并形成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产业化链条。

二、我国侵犯保护知识产权犯罪多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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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犯罪急剧攀升,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法律层面的原因也有执行层面的原因,在此主要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发的原因:

(一)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律体系

从当前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态度来看,发达国家为了通过?合法垄断权?获得最大利润,对知识产权实行?强保护?,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摆脱国际贸易中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普遍主张?弱保护?。应当说,发达国家为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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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中获取最大利益,想尽了各种办法,特别是在法律保护方面,更是通过不断完善立法,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融入到各行各业,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与此相比,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颁布了一系列诸如《专利法》、《商标法》等行政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大多只是对获取知识产权的途径和应当遵守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而对如何处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没有做明确规定,只是注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如何追究的问题,只在《刑法》在第三章第七节中,对此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出了8个法条的规定,内容相对简单,具体的量刑标准也很难操控。可以说,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处在行政层面,刑事层面没有形成体系。

(二)行政处罚措施的滥用削弱了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我国,由于受本位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影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在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往往会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降格处理,将本应受刑事处罚的,降格为行政处罚。例如,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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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有单位从事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数额已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本该交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进行处理,但受利益驱使,他们往往只对这些单位予以行政处罚,让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罚款了事。如果所有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都以行政手段进行处理,那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打击将形同虚设,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将成为空谈。

(三)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范围过窄、门槛过高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仅在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涉及到,而相关的法条也仅从213条到220条,只涉及?生产假冒伪劣?、?假冒注册商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内容。这些规定与我国庞杂的知识产权体系相比,刑事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因此,既然知识产权对我国经济的创新发展如此重要,就应在刑事层面对其进行全面保护、强保护,而不是现在这种状况。再看门槛过高的问题,《刑法》第213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此处的?相同?,照字面的解释应当是百分之百的一致,而不是相似,这对构成犯罪来说,标准要求过高,很难认定,很容易让侵权人钻法律的空子,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又如,第214条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的?明知?以及该节其他法条中的?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等刑事入罪标准,都存在门槛过高的问题,很难认定并予以有效打击。

三、我国防范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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