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0]20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14 【实施日期】2000.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机关内部政务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00〕20号 2000年4月14日)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决策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省政府办公厅的一项基本职能。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内部的政务督查工作,促进政务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省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省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事项;
(二)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重要文件、电报的贯彻落实情况; 1 / 2
(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转交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事项; (四)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 (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或交办的事项。 第二条 政务督查的分工
(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省委书记、省长的批示及需要重点督查的交办事项,由提案督查处会同有关处(室)督查;副省长和其他领导同志的批示及交办事项,由相关处(室)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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