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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当企业收到财政资金时的财务会计处理
简介:我国各级政府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改革发展,那么,作为财政政策实施对象的各类企业,收到财政投资及各类财政资金应当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呢?
我国各级政府用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改革发展,那么,作为财政政策实施对象的各类企业,收到财政投资及各类财政资金应当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呢?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笔者总结归纳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
财政资金一般都有指定用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因此,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不能一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否则,就会把财政资金笼统地计入企业收益,进而给股东分红,造成违反财政法纪的后果。对此,企业应当根据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如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本性支出等,应当直接增加国家资本,企业如果注册资本已经到位,在办理增资的法定手续之前,则应当列作国有资本公积,用于以后转增国家资本。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如国债投资补助、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投资补助等,属于国家针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给予资本补助,因而应当增加资本公积,但如果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尚未缴足,则应当直接增加实收资本。由此形成的权益,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则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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