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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中创立大会的决议问题免费范文精选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8 22:10:0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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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中创立大会的决议问题 司法考试商法中创立大会的决议问题: 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的性质是设立中公司的决议机关,是股东大会的前身。

A.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 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B.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C.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章程;选举董监事会成员;审核

设立费用;审核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发生不可抗力或经营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D.上述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设立失败:

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 司,公司未设立时,发起人、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

学员问:老师您好,创立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这里指出席会议,如果来的认股人很少且占的表决权也很小那也能

通过吗?还是说要想决议通过必须经认股人的表决权且占总股本的50%以上方

可通过?因为发起人得占35%,那么认股人总共就65%,是65%的一半还总股本

的一半以上?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这里是这样的,即创立大会是必须由代表股东总数过

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才能举行的,如果出席的发起人、认股人没有达到股

东总数的过半数是不能举行创立大会。而创立大会的决议是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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