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二)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1 11:30:30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二)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缺陷

(一)产品质量责任(瑕疵责任):违约责任

1.指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

2.责任形式:违约责任形式。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3.责任主体:销售者。消费者(只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上述责任后,可以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4.诉讼时效:一年。

(二)产品缺陷责任:侵权责任

1.概念: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2.权利主体: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和第三人。

3.生产者和销售者连带责任:对外连带,内部追偿(《侵权法》F43)

(1)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的责任: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F41、《侵权责任法》F41)

①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生产者的免责事由: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例外(《侵权法》F46)

(3)销售者的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产品质量法》F42、《侵权责任法》F42)

①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时,承担侵权责任。

4.其他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F57):

①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5.第三人过错致害(《侵权法》F44):仍然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侵权,不能对第三人。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时效为二年;除斥期间为十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法律 育 网

「例题。单选题」某美容店向王某推荐一种“雅兰牌”护肤产品。王某对该品牌产品如此便宜表示疑惑,店家解释为店庆优惠。王某买回使用后,面部出现红肿、瘙痒,苦不堪言。质检部门认定系假冒劣质产品。王某遂向美容店索赔。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美容店不知道该产品为假名牌,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假名牌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C.王某对该产品有怀疑仍接受了服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D.美容店违反了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销售者的责任。美容店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外承担全部责任,然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ABC错误,D正确。

(三)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1.展销期内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3.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法律责任的主体、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责任的形式等制度。

1.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

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所有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具有法定义务的主体。

2.税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类型:(1)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类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抗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是欠税。

(2)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3)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徇私舞弊行为、渎职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等。

(4)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

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3.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般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主要包括加收滞纳金和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4.主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2)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3)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第201条以“逃税罪”取代“偷税罪”,并以概括方式取代了列举式的犯罪客观要件,同时删除原偷税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增加了初犯补税免罪的规定。第201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欠缴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7)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8)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期限。

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征税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搜索更多关于: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二) 的文档
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8uz417v2py5a66i6tmib553973044s010cf_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