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并且说明理由
合同不能成立,因为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才能成立.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即没有签订确认书所以该合同不能成立. 1. 根据下划线的内容,我们可以判定该要约不成立.因为中国所在方已经对要
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 2. 德国最后所作的回复是新要约
7、某甲决定独资购进一套机器设备开办塑料制品厂,但因资金不够向某乙借款20万元,并写了一张“暂借某乙人民币20万元整,塑料厂开工2个月即奉还”的借条,由于是好友,某乙免收其利息。设备运到后,某甲发现生产塑料制品还不如倒卖塑料加工原材料赚钱,于是某甲将自己购进的机器设备租给了某丙,自己则利用某乙的无息借款去倒卖原材料。半年后,某乙催还欠款。某甲却说借条上写明的条件是开工后第二个月还钱,现在虽有设备但未开工,故要等开工后才能还钱。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应该立即支付乙的款项,该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但是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
8、某市糖烟酒公司与某县酿酒厂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糖烟酒公司向酒厂购买10万瓶劣酒,货价12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酒厂须加贴名酒商标,以便糖烟酒公司冒充名酒出售。合同履行时,糖烟酒公司借口手头紧拮,只付了8万元即提走全部货物。酒厂一再催讨无着,诉诸法院。 问: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此合同是无效的.
无效合同的定义是指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具有合同效力的合同.
此合同违反下列情形,此合同无效:
1.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9、某服装厂携服装样品2件到某商场协商订立服装购销合同。商场人员看过样品后比较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总价值为5万元的合同。当时,服装厂称样品用料是纯棉布料,商场主管人员看过后对此也没有异议。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但商场在销售该批服装时,有顾客提出此服装为涤棉布料,致使该批服装积压。后经有关部门化验证实,该布料含有10%的化纤成分,确实不是纯棉布料。商场遂称服装厂有欺诈行为,要求退货。但服装厂辩称该厂业务员去南方某市购买此布料时,是按纯棉布料买的,有发票为证,因此不同意退货,但同意每件成品降价2元。服装厂于是起诉至法院。 问:此合同效力如何?
答:此合同效力是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此合同是因双方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 选择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利,也可以选择继续履约. 因此该合约应该变更
10、上海市75岁的杨某患老年痴呆症,喜怒无常,常说要将家中祖传的四张明代红木凳子拿去换糖吃。但情绪稳定时又将四张凳子当宝贝。一天,杨某又说要换糖吃,邻居吴某的外甥刚从外地来沪,闻听此言即表示有意购买,并将凳子拿去请人估价,最终以四百元的价格买走了四张红木凳子。杨某的儿女得知此事后,立即要求吴某外甥返还凳子,对方不还,引起纠纷。 问:双方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答:双方的交易合同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除订立纯利益的合同如赠与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须事先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杨某的儿女得知此事后,立即要求吴某外甥返还凳子,即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所以此合同交易无效.
1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为订购彩电和录象机各100台。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代理的丙公司签订了购买彩电100台的合同。又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了购买日本电冰箱100台的合同。丙、丁两公司分别依约发货。甲公司收到丙公司的彩电后,认为质量有问题,便要求退货。收到丁公司的电冰箱后,验收合格,即按合同付款。另外,乙公司还以甲公司的名义与自己下属的某商店签订了购买录象机100台的购销合同。 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如何?
答:第一份合同和第三份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它们是双方代理,而双方代理一般是无效的.因为它可能会使被代理人处于不利地位,遭受财产损失.除非双方代理被 被代理人追认.
第二份合同虽然被代理人没有授权代理人,但是事后被 被代理人追认,所以这份合同是有效的
注意:双方代理即是自己跟自己签约,自己是合同双方的当事人
12、某百货公司甲书面授权其采购员乙赴丙公司代理其购买“羽绒制品”,并且在向乙发放授权委托书时,其法定代表人向乙口头交代“不要购买羽绒被”。丙公司在审查了乙的授权委托书后,按照乙的要求,签订了包括“200条羽绒被”在内的总计10万元人民币的羽绒制品购销合同。此后,丙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品种、数量等全面、正确地向甲百货公司发货,而甲公司却拒绝受领乙“超越代理权”购买的200条羽绒被,拒付该200条羽绒被的货款。丙公司认为乙向其出示的授权委托书表明乙具有购买“200条羽绒被”的代理权, 坚持要求甲百货公司受领该“200条羽绒被”并支付其货款。因此而发生纠纷。 问:双方购买羽绒被的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答:购买羽绒服的交易合同有效,此属于委托代理。此合同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所以代理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购买。
13、2007年10月,某市汽车运输公司与该市某饮料厂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共同出资50万元,发起设立某市君山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公司与饮料厂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⑴饮料厂出资30万元,运输公司出资20万元;⑵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⑶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⑷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
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饮料厂负责。
同年11月,运输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饮料厂账户。之后,运输公司与饮料厂共同制定了君山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的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君山公司一直没有开展业务活动,运输公司经查问,才知君山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运输公司向饮料厂催办数次,但饮料厂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008年4月,运输公司以君山公司没有注册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饮料厂退还其全部出资20万元并赔偿损失。饮料厂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运输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运输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属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是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已催办数次,而合同履行时间已在他第一次催办时确定了。但饮料厂仍没有履行(办理注册)饮料厂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运输厂有权抽回出资,并追求赔偿损失,因此应退回投资额。 14、国内某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公司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由美国公司支付代理费,我外贸公司独家代理其在国内的产品销售业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美国公司办理汇票的同时,我外贸公司需作好销售前的准备工作。我外贸公司依约作好了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店堂租赁等一系列销售准备活动的前期工作,却迟迟不见美国公司办理汇票,在几次催告未有结果后,我方停止了上述前期准备工作。
该案例是属于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是 指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方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能履行义务时,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但是这只属于双务合同. 因此我方停止了上述前期准备工作是合理的 15、甲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订立了一个地产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先由乙公司完成土地的“三通一平”工作,然后甲公司再注资5000万元支付乙公司的土地平整费用和工程后期投资。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开始施工,却调查发现甲公司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元,且在不久前的一笔投资中因经营不善亏损了1000余万元,乙公司停止了已开始的施工。甲公司知道后以乙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乙公司是否违约?
乙公司并没有违约,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财产状况明恶化,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中止自己先行履行债务的权利,但是,在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时,不安抗辩权消失. 中止只是暂时停止
16、金马集团与某信托投资公司于2001年1月订有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该投资公司借款300万元给金马集团,期限自合同订立起至2001年10月底。但直到2002年1月,金马集团仍未归还此笔款项,经查帐,金马集团账上资金仅有80万元,不足以清偿借款,又获知金马集团曾借款300万元给正泰公司,约定2001年7月还款,迟迟未还,也未见金马集团上门催讨。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金马集团对正泰公司的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金马集团对正泰公司的债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因此金马集团除以账上资金80万清偿借款,还应用借款给正泰集团300万元中的至少220支付给投资公司.(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受损害的债权为限.因为投资受损害的资 产只有220万元,所以只能从300万元得到其中220万,还有80由金马集团账上资金付 17、中天建筑公司与富华集团于2003年9月订立了一份大理石板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中天公司应于2003年11月底付清货款。但直到2003年12月底中天公司还欠富华集团780万元。因中天公司正投资一个商住小区,占用了大笔流动资金,富华集团同意其延迟履行。2004年7月小区建设竣工,中天公司却出人意料地宣布将其在开发项目中价值约1000万元的股份赠与合作商瑞达地产公司,并立即办理了赠与公证。此举导致中天公司无法支付货款。
答:中天公司此种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 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天公司应以那1000万元偿还富华公司的780万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8、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签订的购销电冰箱合同规定,甲必须在2004年9月30日前交货给乙,货价执行国家定价,每台1800元。甲到2004年10月底仍不交货,此时国家定价每台冰箱上升为2100元,甲即以国家定价已发生变化为由,通知乙公司终止合同。乙公司不同意,并向法院起诉。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此合同不能终止,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其中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19、李某欠王某20500元,并有欠条载明。其后李某归还部分欠款给王某,并在原欠条上注明“还欠款18500元整”,同时,王某出具了收据一张给李某。后来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18500元,李某则称仅欠王某2000元。双方争执不下,诉诸法院。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这是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对文本的理解有争议. 从这里我们不能看出合同的目的,所以不能以这理解,应按交易习惯来理解. 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是李输了,因为李不见那张收据.
20、香港某公司于2003年7月与深圳某纸厂订购了一批纸品,总货款8万元深圳方按约于当年10月交齐了货品。但港方由于资金紧缺,提出延缓到12月中旬付款,纸品厂表示同意。到了12月中旬,深圳某纸厂要求对方付款,但港方提出他们已于2003年11月将全部货品及整个合同转让给香港某实业公司,(该转让未与深圳方协商)因此该货款也应由实业公司承担为由,拒绝付款,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1)在这一纠纷中,哪一方违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港方违法.因为合同义务的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转移不能生效. 2由债务人.负担,香港公司应支付这笔款.
21、武胜机械厂虚构“购置冲压机两台”,与信用社订立了借款合同,向信用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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