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中飞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7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拟为控股孙公司
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中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中飞”)的控股子公司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智”、“控股孙公司”)为红外光学与激光器件产业化项目公司,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府平台公司”)为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平台公司。为顺利开展红外光学及激光器件产业化项目,经双方协商,依据《红外光学与激光器件产业化项目补充协议书》和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与政府平台公司签署的《股权受让协议书》并经请示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政府同意,安徽光智拟与政府平台公司签署《红外光学与激光器件产业化项目土地购置及厂房建设资金扶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即,政府平台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贷款、安徽光智向银行申请使用政府平台公司的委托贷款,落实政府平台公司对安徽光智的土地购置及厂房建设资金扶持。
安徽中飞持有安徽光智55.56%的股权,安徽光智为安徽中飞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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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 称: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CT8W4U 3.注册资本:玖亿圆整
4.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9日 6.法定代表人:尹士平 7.营业期限:长期
8.住 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经济开发区内永阳路以东、南京路以西、安庆路以北、六安路以南
9.经营范围:光学材料和光学元器件、红外光学材料和元器件、激光晶体材料和元器件、非线性光学晶体材料和元器件、医疗探测材料和元器件、辐射探测材料与元器件、红外探测材料及元器件、太赫兹探测材料及元器件、光学材料加工及检测、光电材料与元器件、半导体材料与元器件、激光设备及零部件、自动控制设备的研制、生产、技术服务、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安徽中飞持有安徽光智55.56%的股权,政府平台公司持有安徽光智44.44%的股权,安徽光智为安徽中飞的控股子公司,
三、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甲方: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乙方:安徽光智科技有限公司
1.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的资金扶持采用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即,甲方利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贷款、乙方向银行申请使用甲方的委托贷款,落实甲方对乙方的土地购置及厂房建设扶持。
2. 甲方为乙方提供委托贷款的融资额度为2亿元,贷款期间为5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利)计算利息。甲方应在各方确认项目公司股权并办理完工商登记后签订本协议,且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与贷款银行间的委托贷款程序,委托贷款资金一次性到位,由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书面合同,按约定用途使用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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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为落实委托贷款资金的共同监管,乙方在使用资金时,应当告知甲方资金用途,符合约定用途的资金使用,甲方不予干预;甲方有权对不符合约定用途的资金支出提出异议,乙方15日内整改到位,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且要求乙方全部归还并按照实际使用天数支付资金的使用成本。
4. 乙方借款资金的使用成本按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由乙方实际承担。
5. 自2亿元委托贷款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5年内,乙方可以无条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偿还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借款,偿还金额为实际借款总额与该借款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利)计算的利息之和。
自2亿元委托贷款资金全部到位之日起满5年,乙方须无条件偿还甲方借款,乙方偿还金额为甲方实际借款总额与该借款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单利)计算的利息之和,从第6年起,乙方每年偿还甲方实际借款总额及利息之和的50%。乙方未能按时偿还甲方借款及利息的,逾期期间按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委托贷款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协议书的签订,能够加快启动政府平台公司对安徽光智的资金扶持,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安徽光智的土地购置及厂房建设工程,为安徽光智开展相关业务提供必要的资金储备。
本次委托贷款有利于满足控股孙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推动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的加快实施。政府平台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委托贷款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政府平台公司为控股孙公司安徽光智提供委托贷款,是基于对红外光学与激光器件产业化项目的政策扶持,为安徽光智的土地购置及厂房建设提供资金储备,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事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过该议案。
六、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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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滁州市琅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政府平台公司拟为安徽光智采取委托银行贷款的资金扶持方式,有利于推动安徽光智的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三)《红外光学与激光器件产业化项目土地购置及厂房建设资金扶持协议书》。
哈尔滨中飞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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