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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办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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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至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五千元。

第17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或人身重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

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并对受到降级及以下行政处分的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一千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

2.对负次要责任者:

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处理。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专责安全员:

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半年,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一千元。

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长(副所长):

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五百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半年,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一千五百元。

5.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室(公司)有关负责人和管理专责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五百元。

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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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给予经济处罚二千元。

7.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有关部门管理专责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一千五百元。

8.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二千元。

9、对事故责任单位电业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三千元。

第18条 发生一般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负主要责任者:

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六百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半年,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六百元。

2.对负次要责任者:

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六百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三个月,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六百元。

3.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所专责安全员:

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六百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三个月,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六百元。

4.对直接责任者所在的供电所长(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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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主业职工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七百元;由劳动中介机构或农电服务公司派遣的人员退回所在单位培训三个月,并从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服务费中扣减七百元。

5.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有关科室负责人和农电安全管理专责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七百元。

6.对直接责任者所在供电局(公司)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八百元。

第19条 年度内发生农电生产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对相关人员按照以上处罚条款加重处罚。

第20条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党支部)书记的处罚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

第21条 由本单位处理的轻伤及以下事故,必须及时严肃处理,并在当月的统计报表上如实反映。

擅自降低事故等级者,按照上述相应处罚条款的上限处理。 第22条 凡因发生农电安全生产事故被开除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人员(培训者除外),不得在公司系统内再次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23条 本细则中有关事故等级和事故归属的划分按《国家电网公司农电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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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25条 本细则不作为处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26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四川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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