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操作指南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台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台建规[2007]167号,以下称《细则》),完善住宅分户验收内容,明确分户验收的操作程序和各方职责,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各参验单位、监管单位和相应人员应坚持真实、公正原则进行分户验收。
二、基本规定
第四条 分户验收及验收抽查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包括户内部分和户外公共部分。其中户外公共部分为补充内容,验收内容及要求见表1-a(附后)。 第五条 分户验收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第六条 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根据工程特点制订分户验收方案。 2、组成验收小组,对验收入员进行培训交底。
3、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经过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和工具。 4、确定验收设计推定值、房间编号、填写规则。 5、做好有防水要求的楼、屋面的蓄(淋)水准备工作。
6、室内地面上做好暗敷给水、排水管道标记;配电控制箱内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7、建筑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样式要求附后)。
第七条 分户验收以单位工程为基本验收对象。别墅式住宅可按照同一各方质量主体原则多幢组成一个单位工程,单幢划分为子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独立户数以不少于10户为宜。 第八条 单位工程户内部分为八项检查内容,按户全数检查验收。户外公共部分为一项检查内容,按单元全数检查验收,验收记录填写在表2-a(附后)。根据表2和表2-a填写表3,《细则》中表3作相应调整(附后)。
第九条 分户验收入员应具备相应资格: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施工员、质量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执业工程师。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条 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的条件: 1、所有检查点(处)验收合格;
2、验收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完整,签认齐全。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分户验收合格或不符合要求检查点已按《细则》第八条处理后,质量监督机构方可进行复核抽查。抽查数量按《细则》规定,户外公共部分为抽查到的户所对应层的公共部位。
第十二条 精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细则》制订专项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分户验收记录填写前应先明确填写规则,填写时应准确详细,保证记录的可追溯性。分户验收资料应整理、组卷,由建设单位归档专项保存,存档期限应不少于竣工验收后5年。
三、各方职责和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
1、组织实施并对分户验收质量负总责。
2、施工过程中组织各方质量主体贯彻落实分户验收的各项要求。 3、做好本指南第六条第1、2、3、4项工作,组织各项准备 工作。召集各方召开分户验收准备会,检查落实准备情况。 4、组织实施分户验收,并形成相应资料。 5、组织落实分户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6、报送分户验收资料到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抽查申请。
7、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
1、对验收工程各项检查内容的施工质量负责,并参与分户验收。 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根据分户验收要求编写施工技术内容。
3、施工过程中及时组织相应工种和相关分包单位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4、做好本指南第六条第5、6、7项工作。 5、参与分户验收,并形成相应资料。 6、做好分户验收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
1、对验收工程各项检查内容的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参与分户验收。 2、在监理细则中根据分户验收要求编写监理工作内容。 3、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4、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分户验收准备工作。 5、参与分户验收,并形成相应资料。
6、做好分户验收中发现问题整改的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
1、对验收工程各项检查内容的设计质量负责,适当参与分户验收。 2、参加分户验收的准备会,协助确定各检查点的设计推定值。 3、适当参与分户验收,在验收和问题处理过程中及时提供设计支持。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
1、对分户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对分户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对分户验收质量进行抽查。 2、质量监督方案中编写分户验收有关内容。 3、按照本指南第五条规定,审核相关资料。
4、收到建设单位的分户验收抽查申请后,对分户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答复申请。 5、对照分户验收资料组织分户验收抽查。
四、检查要点和记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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