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 正 前 后 对 照 表
(条文中蓝色及红色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黑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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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前 第一章 总 则 修正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修正前 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修正后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第 1 页 共 31 页
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督。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 2 页 共 31 页 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全生产意识。 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 3 页 共 31 页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第 4 页 共 31 页
后果承担责任。 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 修正前 存、运输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 修正后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第 5 页 共 3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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