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中发票取得的风险管控
1.避免在签订合同时出现“全部支付完毕后,销售方一次性开具发票”。
税总发【2013】20号:
查账比查票、查案必查票、查税必查票、
查票必查税。
——改为“根据购货方支付货款的情况,供货方一次性或分次开具发票”。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由于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要求对方向税
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降低价格
3.发票的抬头 国税发【2008】80号:发票的抬头必须是付款单位的全称。
4.发票的印章 只能取得加盖了“发票专用章”的发
票,加盖其他任何章均无效。
5.发票开具货物或劳务的名称
国税函【2003】230号:企业取得的发票必须开具具体的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开具大类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必须附销售单位开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