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工〔2009〕414号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
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电力 工程 价格 通知
抄送:省政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南京电监办、省电
力公司。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9日印发
共印28份
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
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价格的管理,保障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范围内执行《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的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
本办法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电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设施。
第四条 居住区公建设施包括居住区公用照明、公用汽车库、电梯、水泵以及为居住区配套的托儿所、中小学、医疗卫生所(室)、物业及社区用房等设施。
第五条 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供配电工程施工,负责提供供配电设施用房、用地、管沟,负责办理线路通道相关手续。居住区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供电企业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供电企
业提供的运行、维护、抢修以及更新改造服务也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居住区基本供电容量按《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配置。
(一)新建居民住宅供电容量的基本配置按建筑面积大小实行不同的标准: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150(含150)平方米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为每户12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为16千瓦。
(二)公建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瓦/平方米;商业(会所)100~150瓦/平方米。
第八条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按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其标准应主要根据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等费用进行测算,不包括施工过程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市政规费等费用。
供配电工程建设成本根据《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和供配电工程的定额测算。供配电工程定额按国家和省职能部门制定的定额执行。
第九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制定全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指导标准。各市价格主管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