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变电、水电施工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79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作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殊工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80条 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械(机具),以及职工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操作方法、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81条 对因违章及事故责任而下岗的职工,应组织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竞争上岗。
第82条 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83条 施工企业(含水、火电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室,运用各种形式,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教育、培训活动,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八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84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 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由企业(工程项目部)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工程师组织,以经营计划部门和安监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参加进行编制,并逐级上报,由企业行政正职审批后执行。
3、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H、I、J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4、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来源,应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见附录D)执行,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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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安全措施补助费,由工程项目法人或总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方案,经上级主管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合理分配到电建施工单位,由安监部门掌握,计划、财务等部门配合,专款专用。
6、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各职能部门和专业工地,应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第85条 安全施工措施:
1、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送变电工程的一切施工还必须要有安全施工作业票),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签字认可。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2、 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实施。
3、 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程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 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须经施工技术、机械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程专责工程师交底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不含送变电工程)后执行。
送变电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队(班组)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由施工队长(班组长)签发后执行。
5、 施工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应根据单位工程及分项工程名称,结合本条中3、4款的规定,编制作业指导书项目审批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审程序表,经企业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6、 施工技术人员编制的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 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 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 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 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及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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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8、 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9、 对于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根据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交底。 第九章 检查与评价
第86条 施工企业、项目法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 国网分公司、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2、 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水电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基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价。
3、 施工企业(公司、水电公司)、总包单位、项目法人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送变电工程的项目法人可会同施工企业共同组织检查。
4、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安全检查。 5、 专业工地(队)每月一次安全检查;班组实行每发全巡查制度。
6、 安全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87条 电力公司,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公司,项目法人,总包单位,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应使用“安全检查表”,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
第88条 安全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对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亦应纳入检查范围。 第89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
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总包单位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第90条 施工企业应定期自行组织或邀请上级组织专家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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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企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按“安全评价表”进行全面的综合诊断。 有条件的企业,应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91条 电力基建系统各企业应成立由行政、技术主要负责人、工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并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全面管理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定期研究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发布指令性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92条 电力公司每年应召开一次电力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分析本地区、本省安全施工情况,布置年度安全工作要求。
第93条 施工企业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要求;研究制订安全目标计划;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计划安排阶段性安全工作。
第94条 项目法人、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订阶段性安全工作措施。
各单位、各级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第95条 专业工地(队)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了解本工地(队)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程、工序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布置班组安全工作。
第96条 各级安全工作例会参加的成员应是安全施工(生产)委员会(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 第97条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1、 电力公司、施工企业安监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一次由下级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
2、 水电、火电工程项目部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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