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升钢丝绳应与吊桶连接牢固,保证在升降时不致脱钩;
4、吊桶上方必须设置保护伞;
5、 乘坐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不得在吊桶边缘上坐立,身体的任何部位不得超出桶沿;
6、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输送人员;
7、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地面出车平台进出吊桶,并应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8、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9、吊桶载重量应有规定,不得超载。
(三)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顶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
2、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并不得有孔。如果罐底下面有阻车器的连杆装置时,必须设牢固的检查门;
3、两侧用钢板挡严,内装扶手,靠近罐道部分不得装
带孔钢板;
4、进出口两头必须装设罐门或罐门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距离不得超过0.25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0.2m。罐门不得向外开;
5、进出装碴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6、载人的罐笼净空高度不得小于1.8m,罐笼内每人应有0.18m2的有效面积。罐笼的一次容纳人数和最大载重量应明确规定,并在井口公布;
7、提碴、升降人员和下放物料的速度不得超过3m/s,加速度不得超过0.25m/ s2,双罐笼会车速度不得超过2m/ s;
8、罐笼、钢丝绳、卷扬机各部及其连接处,必须设专人检查,如发现钢丝绳有损,罐道和罐耳间磨损度超过规定等,必须立即更换;
9、升降人员或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设置可靠的防坠器,建井期间使用无防坠器的临时罐笼升降人员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0、罐笼升降作业时,人员不得在下方停留。
(四)检修井筒或处理事故的人员,如果需要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保护伞和栏杆; 2、佩带保险带;
3、提升罐笼的速度一般为0.3m-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五)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接罐员至井口接罐员和井口接罐员至卷扬机司机间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同卷扬机的控制回路闭锁。只有井口接罐员发出信号后,卷扬机才能起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和井口之间,井口和卷扬机司机之间,除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或传话筒。
一套提升装置供给几个洞室使用时,各洞室都必须设有信号装置和闭锁,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六)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接罐员发出,井底车场不得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信号;只有在发送紧急停车信号时才可直接向卷扬机司机发出信号。
第四十六条 斜井运输
(一)斜井的牵引运输速度不得超过3.5m/s;接近洞口与井底时不得超过2m/s;升降加速度不得超过0.5m/s2。
(二)斜井的垂直深度超过50m时,应配备运送人员的车辆,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能自动启动,同时也能用手操纵;
2、运送人员的列车必须设车长跟随,车长坐在行车前方的第一辆车的第一排座位上。手动防溜装置也必须在车长座席处;
3、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车辆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及防坠器。运送人员前,先放一次空车,检查斜井和轨道的安全状况;
4、乘人车辆不得超过定员,乘员及携带的工具不得超出车厢。
(三)斜井口必须设置挡车器,并设专人管理。挡车器必须处于关闭状态,放车时方可打开。车辆在井内行驶或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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