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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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性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在法律并不禁止的范围内与行政相.... 行政合同,对
人就有关公益的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 45 条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 5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提起行政诉讼:(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 的;
(3)农村五保供养服务协议
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 3 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
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第 17 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
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行政合同与依申请行政行为的区别...............
行政合同 相对人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时,其意思表示影 依申请行政行为 相对人的申请仅属行政程序的发动,对内容形成不
响合同内容的形成 必须缔约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生效 以书面形式达成的必须由缔约人双方签署 内容可能包含作成内部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 生影响 因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而生效 书面处分仅由作成机关签署 具体行政行为须对外发生法律效果,故内部行政行 为、事实行为均不得成为其内容 护前提下,原机关可以随时单方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原因限于明显重大违法情形 合法的行政合同除有变更或解除的法定原因 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不违背羁束行政及信赖保 外,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 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无效原因外,民法 上合同无效的原因,也有准用的余地
2.外部性 内部行政行为......
确认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标准是看影响的权益性质。对于公务员而言,若行
为影响其作为公务员而享有的权益的,则为内部行政行为;否则为外部行政行为。对于组织 而言,若行为影响其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而享有的权益的,则为内部行政行为,否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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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行政行为。
《审计法》第 48 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 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行政许可法》第三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
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3.个别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项的一次性处理,这种个别性特征具体表现为: (1)具体(事件)、个别(人)
(2)具体(事件)、普 遍( 人)
(3)抽象(事件)、个 别( 人):对特定之个人或多数人,以抽象方式为之 4.法效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要 直接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取得、丧失、变更或者在法律上确认。
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的区别: (1)是否必须存在意思表示; (2)是否必须存在法律效果;
(3)法律效果是否主要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确定。 司法解释承认“行政事实行为”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阶段性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 《反补贴条例》第五十二条 《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要素
1.主体要素
2.对象要素
3.内容要素
4.形式要素
默示的采用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或者习惯上被人们 公认的情况下才可采用。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 9 条第 1 款、《行政许可法》第 32 条第 1 款、第 50 条第 2 款、
《行政复议法》第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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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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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1.成立要件
2.成立效力
(1)相对稳定性,不经过法律程序不能变更或撤销 (2)其效力不受原作出主体变动的影响; (3)其效力不受原行政公务人员变动的影响。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1.拘束力
拘束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 会成员也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具体而言,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拘束力:
相对人,应服从该行为的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所直接形成的效果,应为所有人, 以及其他对该行政行为没有撤销权的国家机关所承认和尊重,并以之作为其本身行为及决定 的基础。即使作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在未经依法予以撤销或废止前,也受其本身行政行为 的拘束,而以之作为后续行为的基础。
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拘束力包括: (1)要件事实效力
所谓“要件事实效力”,是指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为所有国家机关所尊重,并以之作 为既存的“构成要件事实”,作为其本身决定的基础。
(2)确认效力
确认效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中所为的“事实认定”或“法律认定”,对其
他国家机关的拘束力。但是,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才能产生该“确认效力”,这与生效法院裁 决和仲裁裁决原则上具有确认效力不同。
《护照法》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例一:2002 年 4 月 2 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 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 年 6 月 1 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 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 年 2 月 4 日,法院 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 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
例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 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2.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 销性。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后,具体行政行为取得确定力。
相对人应当服从具体行政行为的要求,受其拘束,但另一方面,其可以依法提起争讼(即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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