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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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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点——中国历年商标经典案例

近似商标争议

方便食品“双白”之争

方便食品行业“双白”之争在2008年11月末经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而告一段落。根据该终审判决,四川白家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粉丝商品上使用竖排“白家”商标侵犯河南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案源起于2007年10月,正龙公司认为郑州一超市出售的白家公司“白家”方便粉丝产品包装上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竖排“白家”商标与其“白象”注册商标构成近似,遂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郑州中院审理认为,“白象”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商标拥有者依法享有该商标专有权。两件商标第一个字都是“白”字,字音、字形、字意完全相同;“家”和“象”均是上下结构,下半部相同,上半部由于白家公司在书写中使用的“家”字与“象”相似,同时两者在市场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的共同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白家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正龙公司“白象”注册商标相近似的“白家”标识,构成了对正龙公司“白象”商标的侵犯。

白家公司随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2008年11月终审认定白家公司在经营中没有本着诚信的原则避让“白象”具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维持了一审原判。

终审判决作出后,白家公司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随后,白家公司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申请时间宽限用以回收留在渠道上的竖排“白家”商标产品。今年3月,工商总局对该申请做出批示:在今年6月15日前,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时中止对涉嫌商标侵权的“白家”方便粉丝的查处工作。 据介绍,正龙公司与白家公司之家除了上述商标纠纷,还有一场涉及外观专利的纠纷在更早之前发生,“双白”之争也是由该事件起爆发。该事件发生于2007年9月,白家公司对外宣称正龙公司“白象”品牌方便粉丝恶意仿冒白家粉丝外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并表示将对正龙公司该行为向工商部门提出投诉。一个月之后,正龙公司在南省郑州市主要商场超市中的粉丝产品被下架。

2008年7月,正龙公司提起了白家公司的专利权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包括专利号为ZL200630029653.9的白家4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据悉,白家公司已针对该裁定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今年2月11日,该案已开庭审理。 【点评】黄晖: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家中有豕,象中也有豕,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孙子·军形》有言:“故善战者,立于不败之地,而不失敌之败也。注册制度的价值就在于为商业竞争者提供一个评估和避免风险的可能,无视这一工具,则可能使自己的事业建立在一个并不稳固的基础上并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G2000”与“2000”之争

中国香港服装品牌“G2000”在内地受到不少白领的喜爱,然而其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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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尴尬。“2000”(注:该商标字型为手写体)商标持有人、杭州个体户赵某诉“G2000”品牌经营者香港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索赔2000万元并于2008年1月一审胜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过程中。

1995年12月1日,杭州市西湖区振虹科技咨询服务所申请注册“2000”商标,1997年8月7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袜、手套、围巾、面纱、披巾、领带、服装带、腰带。2005年5月2日,赵某受让取得该商标。

2001年1月,纵横二千公司以注册商标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2000”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2005年1月10日,商评委裁定维持赵某的“2000”商标。纵横公司不服商评委该裁定,于2005年2月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2005年6月,北京一中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对于该商标的争议裁定。赵某不服该判决,于2005年7月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争议裁定,“2000”商标得以确权。 2006年4月,“2000”商标的所有人赵某认为纵横公司生产、销售标有“G2000”商标的领带、袜子、腰带、围巾等产品等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纵横两千公司及其分销商停止侵权,并且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2008年1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系“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的“G2000”商标标识与赵某的“2000”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侵犯了赵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定纵横公司侵权获利已超过赵某主张的2000万元,故一审支持了赵某要求赔偿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就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前夕,商评委于2007年8月6日作出裁定,对赵某在其“2000”服饰商标基础上申请扩展注册的\服饰商标不予注册。理由是,如准予该商标注册将会损害纵横二千公司已享有的“G2000”服装商标的权益。 对于该判决,纵横二千公司方面表示不服,随后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二审尚未判决。 【点评】黄晖:上个世纪末,随着2000年的临近,注册2000的人也开始多起来,G2000日后与2000的千年之争也可以说是在这一背景下展开的。现在使用数字做商标的越来越多,虽然数字容易上口,但由于数字的显著性一般比较弱,发生巧合或冲突的几率相对也比较大。除非预先回避或通过受让在先商标排除这种风险,否则就可能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之中。至于在计算赔偿方面,是否应该主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商标权属争议

豫两“杜康”结束争战

2009年3月,在地方政府的主持下,长达20年的“杜康”商标之争终于烟消云散。河南两家杜康酒厂3月29日在洛阳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结束多年商标争夺战,握手言和。 “杜康”之争渊源已久。上世纪70年代,根据周恩来总理“复兴杜康、为国争光”的指示,河南伊川、汝阳、陕西白水分别建起了杜康酒厂。

198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改进酒类商品商标的联合通知》,要求酒的商标应当同其特定名称统一起来。伊川、汝阳、白水3家酒厂先后以杜康传人的名义,申请在酒商品上注册杜康商标。伊川杜康注册了“杜康牌”商标,汝阳杜康、白水杜康两家在政府的协调下,也用起了“杜康”商标,形成了杜康商标“一家注册,三家同用”的现象。 为协调杜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于1983年7月将伊川、汝阳、白水3方召集到北京,以求座谈解决。3方“杜康传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伊川酒厂注册“杜康”商标,允许汝阳、白水两家共同、无偿使用,即采用一家注册,许可两家共同使用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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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处理这个历史遗留问题。

但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3家酒厂在销售、广告宣传等方面逐渐出现了分歧,以致3家酒厂对当初杜康商标由伊川酒厂注册、3家共同使用的协议产生了分歧。1989年8月,河南汝阳酒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了“杜康河”、“杜康泉”、“杜康村”商标的注册申请,这一申请的提出,拉开了长达15年的第二场杜康“商标内战”。 2005年,“杜康”商标纠纷再次达到白热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杜康商标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准予杜康村、杜康泉、杜康河商标注册的裁定。

就在杜康家族不断内讧时,各种与杜康商标近似的商标开始泛滥,假酒横行,使得杜康商标的市值从鼎盛时的50亿元称缩到了1亿元。

直至2009年3月29日,汝阳杜康和伊川杜康宣布开始全面战略合作,共同打造“洛阳杜康”。

【点评】蒋洪义:“杜康”白酒商标由于历史原因形成了“一家注册,三家同用”的格局,如果当初三家杜康酒厂能够从共享、双赢角度出发,一起做大“杜康”品牌,则以中国白酒市场之大,任何一家杜康酒厂均可获得丰厚的市场回报。但事实上各家杜康酒厂均一心只想做自己一家的小蛋糕,结果伊川杜康在纷争中宣布破产,汝阳杜康亦因经营不善而被收购,“杜康”品牌的价值和影响力大幅度缩水。“杜康”事件启示我们,一味追求对知识产权的独占和排他有时候会适得其反,共享和双赢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种策略。

“EMC”注册商标侵权案

2008年8月15日,备受瞩目的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美国EMC公司商标侵权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这场长达10余年的中美企业商标之争,因中方提出金额高达8000万元的索赔而备受关注。

该案原告唯冠科技的母公司唯冠集团1989年创立于中国台北,是全球第四大显示器厂商,拥有Proview、Xerox、MAG(美格)、EMC四个自有品牌。该案被告美国EMC公司于1979年成立于美国波士顿,是全球最大的网络信息存储商之一,该公司1996年进入中国,在北京成立办事处。

第670444号“EMC”商标原始注册人为南通宇泰电子有限公司,该商标1993年年底获准注册,所核准注册商品为第9类显示器。1995年,唯冠科技经受让获得该商标。

后唯冠科技又于1996年10月申请注册“EMC”商标,使用范围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等商品。1997年10月,该“EMC”商标进入公告期后,美国EMC公司提出异议,称作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商品的商标,其申请在先。

后该商标经异议、异议复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4个阶段后,于2007年认定唯冠科技申请注册“EMC”作为第9类商品的商标属于扩大化保护,美国EMC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唯冠科技所申请的“EMC”商标被核准注册使用,注册号为第1121491号。

1995年6月21日,美国EMC公司提出“EMC2”商标的注册申请。1999年6月,唯冠科技针对该商标提出异议,认为美国EMC申请的“EMC2”商标与其第670444号“EMC”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2000年7月,商标局裁定该异议成立,未核准“EMC2”商标注册。该裁定下达后,美国EMC公司不服,随后又是经历了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及二审3个阶段,美国EMC公司败诉。

此后,唯冠科技发现,美国EMC仍在继续使用“EMC”和“EMC2”商标,遂于2007年4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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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万元。美国EMC曾就该商标纠纷案提出管辖异议,后被驳回。

对于指控,美国EMC方面表示,他们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存储设备,主要用户是企业而非个人,与唯冠公司的产品不属同一领域,两公司没有生产相同类型的交叉产品,造成混淆的可能性不大,不构成侵权。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点评】蒋洪义:该案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侵权与否将由法院依法裁决,但对原告提出的8000万元天价赔偿金,却值得从法理角度进行深思。本案中,从原告对其“EMC”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时间来看,该商标是否已经形成了足以支持原告8000万元索赔额的商誉,是值得研究的。相反,被告系全球最大的网络信息存储商之一,EMC又是其字号,故被告的行为即便构成侵权,则其销售相关产品的收益,究竟是利用自身商誉正当获取的,还是不正当地盗用原告商标的商誉所获取的?这也是本案解决赔偿问题时应予考虑的问题。

商标与字号冲突

“蒙牛”商标与字号冲突

呼和浩特市一家同以“蒙牛”为企业字号的酒业公司对外宣称与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被蒙牛乳业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告上法庭。2006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蒙牛酒业在合理清理期满两个月后,停止使用含有蒙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万元。判决作出后,蒙牛酒业并未提出上诉。

上述案件中,原告蒙牛乳业诉称,蒙牛酒业明知蒙牛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仍恶意申请注册以“蒙牛”为字号的企业名称,生产和销售同样作为奶制品系列的奶酒产品,并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奶酒包装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蒙牛酒业”字样,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同时起诉的还有蒙牛酒业特许经销商之一王某,认为王某自2004年起开始代销蒙牛酒业生产的昂格丽玛奶酒,同样构成侵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蒙牛酒业立即停止侵权、停止恶意注册和使用蒙牛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被告蒙牛酒业辩称,“蒙牛”文字系其合法注册的企业字号主体,其在产品上使用“蒙牛酒业”4字是正当权利。

经销商王某称,2004年3月,蒙牛酒业在北京的报纸上发布招商广告,以为生产牛奶、奶制品和冰淇淋的蒙牛乳业也开始生产“用牛奶做的酒”了。因看好蒙牛这个驰名品牌,于是其与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已在先享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又是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情况下,蒙牛酒业明知故犯,注册取得其企业名称,借合法形式故意制造混淆与冲突,侵占了原告的商誉,其注册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同时,蒙牛酒业在其宣传和经营的奶酒产品上突出使用“蒙牛酒业”,故意对外宣称原告与其是一家,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侵犯了原告在先已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法院认定,经销商王某作为蒙牛酒业北京分公司的奶酒产品的代理经销商,实施了销售涉案奶酒的行为也属侵权。 [点评] 白涛:“蒙牛酒业”案是利用商号注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有一种观点认为,工商局应对与现有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不予核准,这样会显著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我认为这个方法不可行。企业名称注册与商标注册是并行的制度,商标注册在效力上并不当然高于商号或企业名称的注册。从实际操作而言,要求工商人员在每核准一个企业名称之前都要进行一次在先商标权利检索显然也不现实。但是,我仍然认为有必要改革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增加工商局的权限,使其能够主动驳回某些恶意明显的企业名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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