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础环境部署
1.信息系统完成基础环境部署工作后,项目小组组长需对基础环境整体部署情况进行最终核实,若不符合要求则需重新部署。
2.安全技术岗对完成基础环各项境部署的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基线配置核查等安全运维工作。
(三)投产准备会
1.项目小组组长在完成开发测试工作后,向运维经理发起投产准备会申请。 2.运维经理组织召开投产准备会,运维中心负责人主持会议。
3.在投产准备会上,由运维中心负责人、项目小组组长共同确认各项投产准备工作的人员分工、完成时间等内容,形成初版的《信息系统投产发布计划》。
4.运维经理负责做好《信息系统投产准备会会议记录》。 (四)投产准备的工作内容
项目小组组长需根据投产准备会确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投产测试的要求,对具有准生产环境的信息系统进行测试,并做好包括业务测试、系统测试的《信息系统测试报告》。
2.负责组织协调各项投产准备工作,并在规定的准备周期内对投产准备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若准备期间相关工作存在问题,则向运维经理申请重新召开投产准备会或延迟投产发布会;若按计划完成各项投产准备工作,则向运维经理申请召开投产发布会。
(五)投产发布会
1.项目小组组长在确认各项投产准备工作完成后,负责向运维经理发起投产发布会申请。
2.运维经理组织召开投产发布会,运维中心负责人主持会议。
3.在投产发布会上,由运维中心负责人、项目小组组长共同确认各项投产发布工作的人员分工、完成时间等内容,并更新《信息系统投产发布计划》。
4.运维经理负责做好《信息系统投产发布会会议记录》。 (六)投产发布审批
项目小组组长提交《信息系统投产发布申请单》至科技信息部负责人和科技信息部分管行长审批。
(七)投产发布执行
项目小组需根据投产发布会确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信息系统上线投产方案》执行投产发布工作。
2.项目小组组长判断投产发布是否成功,若投产发布失败则需进行回退。 3.在投产发布工作结束后一周内,项目小组组长需完成《信息系统上线投产报告》。
(八)试运行协调会
1.项目小组组长确认投产发布成功后,需在《信息系统投产发布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向运维经理申请召开试运行协调会。
2.运维经理组织召开试运行协调会,运维中心负责人主持会议。
3.在试运行协调会上,由运维中心负责人、项目小组组长共同明确信息系统在试运行期间各项工作的人员分工、完成时间等内容,并更新《信息系统投产发布计划》。
4.运维经理负责做好《信息系统试运行协调会会议记录》。 (九)试运行期间的工作内容及要求
项目小组组长应组织项目小组组员完成以下工作:
1. 根据《信息系统投产发布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系统的各项基础运维工作,包括监控、备份、巡检等相关工作,并填写《信息系统基础运维工作完成确认单》。
2.对需要进行应急演练的信息系统,根据应急预案执行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参见本行《生产系统IT连续性管理办法》。
3.根据《信息系统投产发布计划》,对需要下线的系统执行下线操作。 4.项目小组组长、应用系统管理员共同组织信息系统的权限上收工作。 5.项目小组组长负责完成《信息系统试运行报告》
6.权限上收工作和系统下线工作要求,参见本行《生产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十)信息系统的交付
对于符合交付条件的信息系统,由运维经理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交付评审,交付评审通过后进入正式运行期,不符合交付条件的需延长试运行周期直至条件满足,交付条件如下:
1.投产发布时有条件上线的系统,未尽事宜全部完成。
2.运维文档完备,经项目小组、技术评审小组、运维中心审核通过。 审核标准如下: 1.使用标准模板。
2.内容完整且符合填写标准。
交付工作完成后,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所属中心主管、运维经理、运维中心负责人签署《信息系统移交单》。
项目小组组长负责准备信息系统的交付材料,填写《信息系统移交单》,并向运维经理发起信息系统交付申请。
运维经理根据《信息系统移交单》,组织人员核实信息系统所有交付材料的正确性与完整性后,完成信息系统的交付验收工作。
(十一)投产发布评审流程图参见本管理办法附件3。 (十二)投产发布评审流程说明参见本管理办法附件4 (十三)投产发布实施流程图参见本管理办法附件5。 (十四)投产发布实施流程说明参见本管理办法附件6。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本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管理文件
第二十二条 相关记录 序记录名称 记录编号 保存部门 保存期限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第二十三条 相关文件 序号 1 2 文件名称 《生产系统变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生产系统IT连续性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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