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厦府[2014]271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31 【实施日期】2014.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14〕2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厦门市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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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要求,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坚持集约高效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升工业用地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目标,优化工业用地布局和结构,促使工业经济增长与土地利用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的批前、批中和批后管理以及有效盘活低效、闲置用地等措施,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二、规划管理
(三)根据《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对全市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要求,市规划部门会同市经信、发改、国土房产等部门及各区政府编制《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增工业项目,应当进入《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的各专业化工业园区。
(四)《厦门市工业园区布局规划》确定的各工业园区应划定不少于5%的土地用于统建通用标准厂房,统筹安排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入驻,采取租赁方式或先租后让的方式提供,租让期限不超过20年。用于出租的通用厂房应设定一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信部门会同各园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五)市经信部门会同市发改部门定期发布产业发展导向目录,并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各产业区的主导行业和禁入行业(或工艺环节)。
(六)市国土房产部门会同市经信、规划、发改等部门,依据国家、省关于工业用地控制标准的规定,结合厦门实际适时修订《厦门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加强 2 / 3
工业项目用地审核。
(七)新增及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除特殊工艺流程和地质环境影响外,厂房建筑应在4层以上(含4层),但厂房建筑原则上不得超过8层(含8层)。
(八)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得超过7%,不得建设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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