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辽人社[2009]335
号)
印发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
见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及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
全省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自2007年启动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已成为全省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分工,全力推动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针对几年来的工作实践,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
用人单位在签订、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并将纸质备案与网上备案相结合。为保证备案数据的准确性,在填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的基础上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见附件2),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备案表上加盖用工备案专用章。其管辖范围具体划分如下:省厅负责驻沈中省直用人单位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各市的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二、管理和监督
用人单位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或相关单位办理劳动保障年检、社会保险登记或依法申请变更登记,核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额、结算保险待遇时,要出示《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和《劳动用工备案表》。在核发《工资总
额使用手册》、审批《工效挂钩方案》时,要以《劳动合同登记手册》记载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数为准。
三、全省统一推行网上备案工作
自本补充意见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推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发的网上劳动用工备案软件系统(简称部软件系统)。尚未自行开发劳动用工备案软件的市应当使用部软件系统;已开发的市原则上应使用部软件系统,并做好原系统与部软件系统基础数据项的比对及端口对接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部软件系统向条件具备的县区推进。
各市要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和督促工作,力争2010年底前完成全省企业的网上备案工作。各地区应按照本补充意见制定或修改、完善本地区的劳动用工备案具体操作办法及相关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布。
本补充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
劳动用工备案办理流程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一)用人单位招用职工的备案程序
1、用人单位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或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持用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就业服务机构的招用职工登记表,劳动者本人的《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
5、已填写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
6、备案部门要求的其他手续。
新办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在招用后30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经审查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表》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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