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
数据质量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办发[2014]17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17 【实施日期】2014.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77号)
各银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不断提升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等各项监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切实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与监管机构监管责任,结合非现场监管“四单”制度,现就提升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一)提高法规制度执行力度。各级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履责意识,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落实数据质量管理主体责任,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 1 / 3
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推动开展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评估,督促银行业金
融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数据治理架构,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制度流程,强化数据标准、系统建设和内控管理,加强数据质量综合管理。
(二)建立关键指标确认制度。实行数据质量承诺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监管报表数据时,行长(总裁、总经理)以书面形式对当期报送的关键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签字确认。关键指标原则上应至少包括附件2所列内容,银监会统计部定期对关键指标内容进行统一调整,各监管部门、各银监局及银监分局可根据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对要求进行细化。
(三)完善异常变动报告制度。研究完善报表异常数据变动报告制度,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据指标异常变动进行跟踪监测,对于跨期变动超过监管预设值的数据项目,应在数据报送时向审核人员提交数据异常变动说明。报表指标监管预设值的初值由银监会统计部统一设定并发布,各级监管机构可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对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异常变动区间进行细化调整。 二、加强报表数据审核
(四)明确数据审核责任。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审核责任,统计部门应做好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审核。数据审核部门应明确审核责任人,建立AB角审核机制,及时将数据审核责任人名单和变动情况报送上级对口部门,并将本级审核人员名单汇总至同级统计部门。数据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核职责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报表,并及时完成报表审核工作。针对跨期数据异常变动,数据审核部门应认真分析确认,对于未超出异常设定值但波动率较高的数据指标应加强关注。数据审核过程中,数据审核部门应采取电话交流、现场走访或下发提示单等方式与相关机构充分沟通,做好问题的记录、确认、核实和更正。
(五)强化审核履职要求。各级数据审核部门应加强数据审核人员配备,认真做好数据 2 / 3
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时间统筹和资源保障,切实抓好数据审核工作的履职履责,强化
对各类数据审核不到位行为的查处整改。数据审核不到位包括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未根据系统提示对表间校验和异常变动进行确认等情况。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本级机构数据质量审核的协调沟通,会同信息科技部门对未能及时完成数据审核的情况进行定期通报。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将数据审核责任落实情况纳入本级各部门的年度综合评价,对于数据审核不到位导致监管信息失真的严重情况,应予以通报批评。 三、推进数据质量监管联动
(六)加强现场检查。统计部门要做好统计数据专项检查立项规划,原则上应每三至五年完成辖内全部商业银行(不含新设或转制新成立的商业银行)的统计专项现场检查。对于除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统计现场检查。在监管部门开展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和内部控制等专项检查中,应将相关领域的数据质量情况纳入现场检查范围。对于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评估情况较差或出现重大数据差错或虚报瞒报行为(定义参见附件1,下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相应开展现场检查或提高现场检查频度。在日常数据审核和分析应用中,如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出现重大差错或管理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可根据现场检查规程,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七)纳入监管评级。切实将数据质量管理要素纳入监管评级定量和定性评价。在监管评级定量评价中,对于涉及评级定量指标的数据差错,应以更正后的实际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在资本状况、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要素的定性评价中,对于在相关数据领域存在重大数据差错、虚报瞒报行为和严重数据质量管理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从严评定风险管理的定性评分。对于数据质量问题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监管评级反馈中单独列示数据质量问题。 (八)联动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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