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2016)
【法规类别】建材节能 【发文字号】浙建[2016]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
法〉的决定》的通知 (浙建〔2016〕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绍兴市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的《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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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修改《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的决定
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有关规定,决定对《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浙建〔2011〕0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推进我省绿色建筑发展,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除农民自建住宅外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等用途的建筑)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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