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由此知县道官所谳之二千石官系郡县的最高长官,他们负责管辖区内的疑难案件的审判决断。
此句似应断句,可为:“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月,金平贾(价)予钱,”意思是每年十月(即年初)由二千石官处理其所管辖县道内与钱财相关的赏、罚等类经济事务,按当时黄金与铜钱的市场平均比价,用铜钱来替代黄金。 [8]为除,免除其罪。
【按】此条是关于在赏罚过程中允许以铜钱代替黄金以及纳金、钱以代替罚、赎、债等的规定。如律。犯有罚金、赎金以及欠负钱财罪,判处缴纳黄金者,允许以市场上黄金与铜钱的平均比价缴纳铜钱代替黄金。对于应该得到奖赏而没有黄金付与的,也可用铜钱代替。欲纳黄金、铜钱入国家用以免除其罚、赎、债者以及替他人入钱免罚、赎、债的,法律皆予以允许。由二千石官在每年十月处理本治所应缴纳的黄金数额,按照黄金与铜钱的平均比价用铜钱代替黄金,同时免除纳钱者之罪。
“金”与“钱”的比价?
黄金与铜钱这两种法定货币间的比价,根据史书及古代学者的注释,均言黄金一斤值钱一万。7
(七)官爲作務、市及受租、質錢,[1]皆爲缿[2],封以令、丞印而入,與參辨券之,[3]輒入錢缿中,上中辨其廷。質者勿與券[4]。gs租、質、戶賦、園池入錢429縣道官,勿敢擅用,三月壹上見金、錢數二cw千cw石cw官cw,[5](二千石官)上丞相、禦史。不幸流[6]或能産拯一人[7],購金二兩;gs拯死者[8],購一兩。gs不智(知)何人,剡(從广)貍而430言敻[9]之。gs流者可拯,同食、將吏及津嗇夫、吏弗拯,罰金一兩。[10]gs拯亡船可用者,購金二兩;不盈七丈以下,丈購五十錢;有識[11]者,予而令431自購之。432
【注释】
[1]作务,从事手工业。见条(一)注[1]。市,买卖。受租,收取租税。质:抵押。 [2] 缿,(xiang去声),陶制容钱器。《说文》:“缿,受钱器也,??古以瓦,今以竹。”《汉书·赵广汉传》注:“缿,若今盛钱臧(藏)瓶,为小孔,可入而不可出。”《睡·秦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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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种》之《关市律》:“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与此条律文相近。
[3]参辨券:可以分成三份的木券,可能由地方、中央官府和缴纳人各执一份,作为缴纳和收钱的凭证。后文“上中辨其廷”,即将三份木券中的中间一份上交给朝廷。《睡·秦律十八种》之《金布律》:“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此处参辨券可能由啬夫、少内和赔偿人各执一份。
简334:??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財物,鄉部嗇夫身聽其令,皆參辨券書之,輒上?? 参之简334,疑此处“参辨券”后脱一“书”字。原注所疑是。 [4]与,给予。
[5]壹,一次。上,上报。见,现有的。二千石官,见条(七)注[7]。
[6]原注:自此为另一条律文,从内容看,似与第六至第八支简相关。案是。疑此处为误抄。 [7]流,溺水。或,有人。产,生,产拯即救人得活。 [8]拯死,救人未能救活。
[9]剡(从厂)貍:即掩埋。言敻:(juan去声)原注在此指征求辨认。《广雅·释诂三》:“求也”。
[10]同食,一起吃饭的人。将吏,?? 津啬夫,津渡管理人。 [11]识,标记。
【按】此条包含意义不相关联的两部分内容。前一部分规定为官府从事手工业、买卖商品、收取租税和抵押钱物等的办法和程序。地方所收金钱要装入封有县令、县丞印的钱罐中,并且要写好收钱的契券作为凭证。将所收取的黄金、铜钱数目,三月一次上报给郡县长官,再由郡县长官上报给中央的丞相、御史。
“不幸流”后为另一条律文内容。疑与贼律内容相关,是对拯救他人和见死不救者的奖惩规定。如律。奖励抢救不幸溺水之人,若能救活一人,奖黄金二两,未能救活奖黄金一两。被救之人已死而又不知是何人者,经过征询辨认之后将其掩埋。对于溺水之人可救而不救,罚黄金一两。挽救他人船只且船只仍能使用者,奖黄金二两;船长不满七丈者,每丈赏五十钱;船有标记的,将船交还给原主,并由船主本人奖赏救船之人。
(八)亡、殺、傷縣官畜産,[1]不可復以爲畜産,及牧之而疾死,其肉、革腐敗毋用,皆令以帄賈(價)償。[2]入死、傷縣官,賈(價)以減償[3]。433亡、毀、傷縣官器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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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令以帄賈(價)償。入毀、傷縣官[5],賈(價)以減償。434縣官器敝不可繕者[6],賣之。諸收人,皆入以爲隸臣妾。[7]435
【注释】
[1]亡,丢失。杀,杀死。伤,伤害。
[2]以平贾(价)偿,按照平均价格赔偿。参看条(七)注[3]。贾,价格。 [3]贾以减偿,加以估价后减少赔偿数额。贾,估价。 [4]毁,损坏。伤,损伤。
[5]入毁、伤县官,原释文作“入毁伤县官”。按毁、伤意义有别,且句型与前句“入死、伤县官”同,故应将二字用顿号断开。 [6]敝:同“弊”,破旧。缮:修理。
[7]收人:被拘捕之人。此句与本律条内容不符,疑为简174-181收律内容,是对收律中的罪人妻子和财产没收规定的总结语。《说文》:“收,捕也。”《睡·秦律十八种》之《属邦》:“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睡》页110)
简90: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毄(繫)城旦舂六岁。
简165:隶臣妾、收人亡,盈卒岁,毄(繫)城旦舂六岁;不盈卒岁,毄(繫)三岁。 简204-205: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隸臣妾、收人、司空三人以爲庶人。
由以上四处可见,收人地位与隶臣妾地位等同。 隶臣妾:男女奴隶。
【按】此条规定丢失、杀死或损坏官府畜产、器物的赔偿办法。如律。丢失、杀死、损伤官府畜产,使其不能再作为畜产的,放牧畜产致使畜产病死,畜肉、皮腐败不能用的,都令放牧人以平均价格赔偿。将已死亡、受伤的畜产缴纳入官府的,官府加以估价后减少其赔偿数额。丢失、毁坏、损伤官府器物财产者,也令其以平均价格赔偿。缴纳毁坏损伤的器物入官府者,对器物进行估价后减少赔偿数额。官府器物破旧不能再修理的,准许卖掉。
(九)有贖買其親者,以爲庶人,勿得奴婢。[1]諸私爲鹵(卜作艹)(鹵)鹽,煮濟、漢,及有私鹽井煮者,稅之[2],縣官取一,主取五。[3]gs采銀租[4]之,縣官給槖(橐)[5],436□十三斗爲一石[6],□石縣官稅□□[7]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錢[8]。gs租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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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稅二錢。[9]gs租賣穴者[10],十錢稅一。采鐵者五稅一;其鼓銷以437爲成器[11],有(又)五稅一。采鉛者十稅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銖二·[12]。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兩,gs女子四斤六兩。438 ■金布律 439
【注释】
[1]原注:此条系错抄于此。勿得奴婢:不许以其为奴婢。 [2]税之:使之纳税。
[3]县官取一,主取五。分配方案为一五开。将煮盐者的收入分为六等份,国家取一份,煮盐者取五份。
[4]租:征收租税。《礼记·玉藻》:“关梁不租。”孔颖达疏:“租谓课税。”《史记·六国年表》:“秦简公七年,堑洛,城重泉。初租禾。”
[5]橐,古代冶炼鼓风的工具,如今之风箱。《老子》第五章:“天地之间,其犹橐籥乎?”王弼注:“橐,排橐也。”朱谦之校释引吴澄曰:“橐籥,冶铸所以吹内炽火之器也。为函以周罩于外者,橐也;为辖以鼓扇于内者,籥也。”《淮南子·本经》注:“橐,冶炉排橐也。”
[6] 缺字左從金。 [7]後一缺字左從金。 [8]缺字左從足。
牢:公家发给粮食。《玉篇·牛部》:“牢,禀食也。”《史记·平准书》:“愿募民自给费,因官器作煮盐,官与牢盆。”裴骃《集解》引如淳曰:“牢,禀食也。古者名禀为牢也。” 石三钱,出产一石(前缺字不知何产品)收税三钱。 [9] 租其出金,对冶炼金矿者收税,???
[10] 租卖穴者,向出卖矿穴者收税。穴,窟,此处当指采矿之矿穴。
[11]鼓销:鼓风熔化金属。《汉收·终军传》:“(徐)偃矫制,使胶东、鲁国鼓铸盐铁。”师古注引如淳曰:“铸铜铁,扇炽火,谓之鼓。”《说文·金部》:“销,铄金也。”《史记·秦始皇本纪》:“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鐻,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廷宫中。” 成器,成品器物。
[12]十五分铢二,十五分之二铢。
【按】此条规定私人煮盐、采银、采铁、采铅、采金和采丹,应纳的税额标准;以及政府私人合营采银所得分配比例与采他矿出金的税额。如律。有出钱赎买其亲属的,把他作为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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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允以其为奴婢。凡是私人制盐,煮济水、汉水以及拥有私人盐井的,对其征税,国家取其一,主人取其五。对开采银矿者征税,如果由国家提供排橐,以十三斗为一石,产出物(不知多少)石国家取税(多少)斤。由国家提供粮食和排橐的,一石税三钱。对出产的黄金征税,每石二钱。对出卖矿穴的人征税,每卖十钱税一钱。采铁者,每出产铁五分收税一分;将铁融化制成成品的,再收取五税一。采铅者,每出产十分铅收取一分。采金者纳税,每人每天交纳十五分之二铢。百姓私人采丹者,男子每月交纳六斤九两,妇子四斤六两。律文进一步印证,汉初允许私人开采盐铁各类矿藏,且政府也募人开采,公私按律分成。
注释:
12
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以下此书简称《睡》) 程树德,《九朝律考》页25,中华书局,2003年1月版 3
见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之《论张家山汉简247号墓汉律竹简》页197(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9月版)“律文还提到官府为缿受钱,加以上面说的禀衣用布,说明了律名‘金布’的来由”。 4
一意以当时的雇佣价格雇人服役,《汉书·沟洫志》:“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繇六月。” 注:苏林曰:“平贾,以钱取人作卒,顾其时庸之平贾也。”如淳曰:“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 案,以平均价格之解为宜。 5
关于“购”的解释可参见李学勤《简帛佚籍与学术史》之《秦简与<墨子>城城守各篇》页124,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9月版。
7
参看萧清:《中国古代货币史》,第133-144页,人民出版社,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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