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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发挥“派”的权威和“驻”优势
作者:李世欣
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12期
摘 要:在传统的纪检监察制度中,纪检监察机构作为所在单位的一个部门存在,纪检监察人员的行政、组织、工资关系都隶属于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在中央推进派驻纪检改革的过程中,国有企业也进行了一系列试点工作,实现了对纪检部门的垂直管理,本文就如何避免弊端,完善派驻纪检组的制度开展讨论。 关键词:纪委;派驻纪检组;派的权威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九大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三转,以创新精神推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动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推动派驻全覆盖,擦亮监督探头。 一、传统纪检机构相关概念及存在问题分析
以国有企业为例,原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为本单位纪委,纪委受同级党委及上级纪委领导。首先先同本级党委保持一致,在业务上受上级纪委领导。然而,长期以来,企业内部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个难点问题,由于体制机制,思想意识,惯性思维的作用,同级监督往往不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最终,流于形式。所谓: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一直是纪委监督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很多事情难以监管,甚至存在盲区。
一是从思想认识上看,部分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存在好老人现象,缺乏敢于碰硬的心态,对于同事、伙伴关系,则是帮忙掩护和息事宁人,在工作中,顾虑重重,缺乏职业精神。有的将责任推给党委,认为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是党委的事情,纪委也是受党委领导,最终承担责任的也是党委。这种思想上的偏差,严重影响纪委职能的发挥。
二是从体制机制上,党章中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我党虽然对于纪委的工作颁布了一系列的纪检监察法规条例,但是在很多具体问题上,都是原则性的问题,具体指导意见不多,可操作的措施较少,对于被监督者不愿接受监督的行为,缺少有力的制约措施。而党委和纪委又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在上级对下级进行年终考核的时候,查办案件作为减分项,将对整个单位收到影响,进而影响年终奖的评定。有时为了维护班子的利益和团结,发现问题往往不愿意揭露,认为如果不是上级查办的案件,自己内部的问题往往自己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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