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二)耕地平均台面坡度不超过15度,园地不超过25度; (三)生产道路通达,排灌沟渠相连,相对集中成片;
(四)田埂、土石坎结构坚实美观。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按“初验—竣工验收—验收确认”的程序进 行:
(一)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初验。
(二)区县国土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项目竣工报告及其相关附件;
3、1:500复垦项目规划图和单体工程设计图;
4、1:500复垦项目竣工图、现状图和1:1万复垦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光盘;
5、财务决算报告及批复文件; 6、审计报告;
7、新增耕地测算报告; 8、新增耕地分等报告;
9、工程监理总结或农民群众监督资料; 10、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11、新增耕地补划基本农田条件的图件、表册、责任书; 12、复垦片块实施前后对比照片(按单个片块提供具有明显参照
物的远近景照片各1张)和土地整治标志、标识牌照片; 13、招投标资料和相关合同、协议书; 14、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5、工程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等资料; 16、申请项目验收的图、表、册及初验意见。
(三)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对项目验收抽查,确认复垦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和新增加耕地质量等级。申请验收抽查确认应提交的资料: 1、项目验收确认申请表;
2、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后,原土地使用权属不变。复垦协议书中另有约定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的,经验收抽查确认后应将地类变化情况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
第十九条 国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管理台账,完善项目申报、入库、备案、实施、验收和复垦指标使用等登记统计工作。
第二十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有弄虚作假、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不予确认新增耕地面积或注销新增耕地合格证的处罚;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和挂钩项目实施可参照本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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